法人代表是不是执行董事?

卡卡西瓜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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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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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董事是《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一个概念。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第二款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董事的职位相当于“董事长”,其职权近于董事会。结合修订前的《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可以看出来:“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修订前的《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是董事会的职权。 修订后的《公司法》将执行董事的职权授权公司章程规定,但应该与董事会的职权相差不多 一,很多人经常将法人和法人代表混淆。 常听人说"某某人是某单位的法人"这样的话,这就是没有弄清法人和法人代表的区别,误将某单位的法人代表错当成法人。 二,什么是”法人” 法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里规定得相当明确,法人是一种组织,不是某一个人,不是某个章位的领导。 三,什么是”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就是法定代表人(本文不对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再作进一步区别,按照常理认为两者是一致的)。 民法通则规定,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责的负责人。法人代表是法人的一个机关,是自然人。 四,很多人还分不清法人代表和他所代表的法人在承担民事责任方面的关系。 曾经有这么一个可笑的事,某企业法人,向某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交法人代表为企业办理业务使用,该法人代表办理企业事务透支2万元。后来企业关闭时,银行未能索回欠款。企业关闭后,银行却委派律师向企业原法人代表索款,理由是信用卡由法人代表使用,申办信用卡时,也有法人代表的签章。 这是混淆了法人和法人代表的民事责任,法人作为一个组织,只能由法人的机关来代表法人进行民事行为,法人应当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一点民法通则有明确的规定。所以银行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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