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退伍义务兵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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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一般义务兵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部队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师(旅)以上机关出具证明,遣返回原入伍征集地,由当地公安部门凭部队出具的证明,依照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给其办理落户手续。
法律依据《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义务兵,经师(旅)以上机关批准,作提前退出现役处理:
1.入伍前有犯罪行为或犯有严重错误,明显不符合《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的;
2.入伍后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满后不宜留队服现役的;
3.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考验期满后不宜继续留队服现役的;
4.被处劳动教养,期满解除劳教后,不宜留队服现役的;
5.图谋行凶、自杀或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作提前退出现役处理的义务兵,由批准机关作出书面决定,办理退伍手续,由原征集地退伍 军人安置机 构负责接收。家居城镇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犯过失罪者 除外),交街道办事处,按待业人员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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