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南京条约的补充条约是哪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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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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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43年7月22日,《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在香港公布实施。章程是作为《南京条约》的补充,主要内容:一、税则。规定绝大部分货物的价格和缴纳关税的金额,税率大约百分之五。二、领事裁判权。规定“倘遇有(中英两国人)交涉词讼,……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这样,中国司法主权开始丧失。中国海关开始失去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的作用。《章程》公布后,27日,广州开埠。

1840年至1842年英国发动的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以清朝政府被迫签订《南京条约》而告结束。战后,英方利用清朝政府对国际惯例和己方利益的无知,引诱清方就通商口岸的各项制度在南京和广东继续谈判。[编辑本段]虎门条约签定过程  1843年(道光二十三年)7月,双方达成海关税则,22日,英方在香港首先公布了《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10月8日,清朝钦差大臣耆英、英国驻华全权公使璞鼎查各自代表两国政府在广东虎门签订《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又称《虎门条约》。先前公布的《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作为《虎门条约》的附件,也正式成立。[编辑本段]虎门条约的影响  中英《虎门条约》共16条,另附“小船定例”3条;其附件《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共15款,另将两国贸易中的26类货物的关税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使得中国的主权受到了严重的损害。中国丧失了下列重要权利:  1.关税自主权。双方将海关税则以两国协定的方式规定下来,清朝政府也就从此承担了相应的条约义务,从而在实际上丧失了单独改变税率的权力。  2.对英人的司法审判权。条约规定,遇有交涉词讼,由英领事与中国官员会同查明其事;其英人如何处置,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领事官照办。这就将在华英人完全置于中国法律体系之外,置于中国司法审判权之外了。  3.片面最惠国待遇。条约规定“将来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用示平允”,也就是说,英人可以享有今后清朝与其他国家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的一切权利。  4.英舰进泊通商口岸。条约规定“凡通商五港口,必有英国官船一只在彼湾泊,以便将货船上水手严行约束,该管事官(即英国领事)亦即借以约束英商及属国商人。”  由此,在“约束”侨民的幌子下,各通商口岸成为英舰自由往来的码头,在此后的中外战争中,各通商口岸成为清朝无法设防的城市。此外,条约对中国的引水权、海关验货权等多有破坏,而条约中关于英人在通商口岸租地建屋的规定,后又被英方曲解为设置“租界”的法律依据。   《虎门条约》的签订,使中国的主权遭到极为严重的破坏,进一步损害了中国的权益,给中国的社会与经济发展带来了灾难性的影响。
匿名用户
201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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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六月二十五日《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公布施行,八月十五日订立《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即《虎门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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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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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3年虎门条约和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从中获得‘领事裁判全’‘片面最惠国待遇’和和在通商口岸租地造物居住等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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