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确定代表名额的原则是什么?
原则: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应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来确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第九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400至800名。
设区的市、自治州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300至500名。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200至400名。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或较少的,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代表名额。
第十条,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按照所辖党组织的数量、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中应有各级领导干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各方面的代表。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妇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妇女、少数民族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各条战线的先进模范人物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25%。
扩展资料: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与选举原则:
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二、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代表一般应由党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三、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四、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五、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与选举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衢州新闻网-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确定代表名额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