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旅游法》下,导游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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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继刚
2013-10-14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李继刚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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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日是中国旅游进程史上一个不平凡的开始,新《旅游法》的实施对中国旅游市场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带团过程的讲解服务中,导游不再涉及任何购物和自费项目的介绍,如果客人自行提出要求,导游也是耐心解释,依法带团。
游客自愿要求需在行程中另行参加收费娱乐活动、观赏晚间娱乐节目等;目前部分导游就是按照旅行社要求让游客自行前往购票观赏,团队人数众多的就由游客代表前往购票。让游客充分的感受了《旅游法》实施后的“透明化”。

对于导游服务费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导游最为关注的基本保障问题。《旅游法》对导游服务费等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1、保障导游合法收入;2、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费用或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3、旅游者不得损害导游的合法权益。《旅游法》从条例上表明了国家维护导游合法权益,整顿导游服务市场的坚定决心,同时也对旅游者非理性维权,损害旅游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一种警示和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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