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民工要不到工资怎么办? 40
建议到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和投诉,催讨被拖欠的工资。要求解决。
劳动监察大队就是处理此类纠纷的专门机构。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
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
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
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
诉到法院。
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农民工拿不到工资可以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还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最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
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按上述途径索取工资的同时,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自己加付赔偿金。
司法解释: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农民工从进入工地干活第一日算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打工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坚持不签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用人单位须支付农民工双倍的工资。
对于拒签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农民工为了养家糊口,不得不选择“打黑工”的,劳动监察部门也会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规,只要农民工为用人单位付出了劳动,实际上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在我国是比较常见的,主要是由于部分工地的老板违反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拒不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待遇。在司法实践中,农民工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并由劳动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相关责任人是需要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的,具体情况应当据实认定。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8-09-28 · 专注于财税服务20年!


2、拖欠或克扣劳动报酬或加班工资的,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解决。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如果你想全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看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3、持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证据,到:
1.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2.法院直接起诉欠你们工资的人;
3.直接向当地公安局指控欠你们工资的人“恶意欠薪”。
【提醒】注意收集相关证据(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录音录像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在该修正案的第四十一条修改内容为: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读:《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均对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规定了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的措施。为了更好地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打击恶意欠薪行为,该修正案将刑事处罚与行政监管措施相衔接,因此刑法增加了二百七十六条,以更有效地预防和惩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从该条修正案的内容来看,构成恶意欠薪罪应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从构成该罪的主体来看,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即使在实践中一些按劳务关系处理的争议,即个人恶意拖欠劳动报酬仍可构成犯罪。
其次,从主观方面来看,应是主观上有故意不支付的心里状态。若是因客观情况无法支付而导致的拖欠,并不构成犯罪。比如,因经济原因,无力支付。
再次,从犯罪的具体表现来看,应有逃避或拒不支付的行为。即有采取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用人单位承诺高额工资,可工程完工后,却找不到该工程负责人;或有的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因劳动者申请仲裁败诉后,因担心承担责任,便提供虚假文件注销公司;或者有些单位在劳动者胜诉后,通过把公司相关业务的款项不进入公司账户、或在判决生效前转移公司账户资金等手段来拖延或不履行生效判决。该修正案生效后,用人单位的这些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
最后,必须是数额巨大且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对于构成该罪的具体数额,有待于司法实践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该政府部门应包括劳动监察、公安机关、法院等政府部门。在实践中,劳动争议涉及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以及竞业限制的补偿费用等,从宏观的方面讲,这些都是劳动者在付出劳动时依法应得到的,应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但实践中也有不同观点,认为这些不属于劳动报酬,这些只是对劳动者付出劳动的额外补偿。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劳动报酬的界限,才有助于该条法规能在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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