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释义:
一、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准予进行施工建设的法律凭证。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是违法建设,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阶段和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1 .责令停止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发建设的,首先应立即发出停止违法建设活动通知,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活动,防止违法建设给规划的实施带来更多不利影响。
2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尚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改正措施。“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采取的行政措施。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但首先应要求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不允许违法状态继续存在。责令限期改正是指除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外,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恢复合法状态。
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开发建设,而又符合规划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已经建成的应当予以改建使其符合城乡规划;不能通过改建达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应当予以拆除。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具体罚款数额要视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而定。
3 .限期拆除。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有关的违法建设如果不进行拆除,就会对城市规划管理和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拆除全部或部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4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对已形成的违法建筑,已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但又不能拆除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决定无偿没收该建筑、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没收后的产权属于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另行安排使用。
已无法没收的,如该建筑已经售出,就要没收有关当事人的违法收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同时,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是否处以罚款以及具体罚款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实践中违法建设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可以通过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改正;有的需要全部拆除,有的需要部分拆除;有的改正或者拆除难度较大、社会成本较高,如何进行处罚需要综合考虑,既要严格执法,防止“以罚款代替没收或拆除”,又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区分不同情况。
但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必须坚持让违法成本高,使违法者无利可图的原则,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违法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为城镇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建设环境与建设秩序。
一、关于该条适用的地域范围
《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显然,上述条文的适用的地域范围为“乡、村庄规划区内”。与之不同的是,《城乡规划法》第64条没有对该条适用的地域范围作出规定。应当说这是立法的一个瑕疵。但是,《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显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适用的地域范围非常明确,即“城市、镇规划区内”。据此,《城乡规划法》第64条适用的地域范围应当为城市、镇规划区。
二、关于违法建设的法律责任种类
完整地理解,《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措施应当包括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罚款等5类。特别要指出的是,责令停止建设亦属于法律责任种类之一。对于非法建设,相对人可能在被责令停止建设后自行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从而导致行政执法程序的终结;对于合法建设,若规划部门滥用职权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关于法律责任措施的具体适用
(一)法条的层次
根据《标点符号的用法》(1995年12月1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GB/T 15834—1995),常用的标点符号分点号和标号2大 类、16 种。点号的作用在于点断,主要表示说话时的停顿和语气,分为句末点号和句内点号。句末点号用在句末,有句号、问号、叹号3 种,表示句末的停顿,同时表示句子的语气。句内点号用在句内,有逗号、顿号、分号、冒号 4 种,表示句内的各种不同性质的停顿。根据语法规律,在多重复句内,并列分句之间必用分号。顿号、逗号和分号都在句子的中间表示停顿,但他们之间存在着区别。从停顿的时间看,顿号最短,分号最长,逗号居中;从是否表示并列来看,顿号是表示词与词之间的并列,分号表示分句之间的并列。
《城乡规划法》第64条是一个多重复句,整条包含1个句号、3个分号、7个逗号。句号用于句末,属于“句末点号”,表示末尾的停顿;分号、逗号用于句内,属于“句内点号”,表示句内各种不同性质的停顿。根据“顿号最短,分号最长,逗号居中”的一般规律,分号停顿的时间长于逗号,其断句的功能亦强于逗号。故本条关于违法建设的法律责任应当首先区分3个层次:1、责令停止建设;2、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3、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执法的步骤
分清了法条的层次,执法的步骤就迎刃而解。按照《城乡规划法》第64条关于违法建设法律责任的3个层次,我们在具体执法中采取的步骤是:1、责令停止建设;2、按其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作出不同的处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需要说明的是,《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层次与《城市规划法》相比,发生了一些细微变化。《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