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法的案例
李某系某村村民,1998年5月被某供电公司聘用为抄表员,帮助公司在月底抄表收费,双方口头约定李某的报酬按照抄表的户数予以确认,每抄一个电表获得的报酬0.8元,多抄多得。李...
李某系某村村民,1998年5月被某供电公司聘用为抄表员,帮助公司在月底抄表收费,双方口头约定李某的报酬按照抄表的户数予以确认,每抄一个电表获得的报酬0.8元,多抄多得。李某开始抄表以后,最高时每月可领取500元,最低时每月只领取100元,2006年10月公司考虑李某年龄偏大,便提出与李某解除聘用关系。李某认为自己已经为公司工作了8年多,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不能随意与自己解除聘用关系,并于2006年10月20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供电公司补缴其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试分析:1、李某和某供电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李某的要求应当得到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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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回答
201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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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简单的事实给你回答。
1李某和某供电公司之间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李某为供电公司工作,供电公司直接负工资。是属于劳动关系。
2根据新劳动法你这种情况,不能引用新劳动法给以经济补偿。新劳动法2008年开始实施。但根据其97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供电公司支付给你8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赔偿。
1李某和某供电公司之间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李某为供电公司工作,供电公司直接负工资。是属于劳动关系。
2根据新劳动法你这种情况,不能引用新劳动法给以经济补偿。新劳动法2008年开始实施。但根据其97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供电公司支付给你8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赔偿。
201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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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和某供电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李某的要求不应该得到支持.应该得到同情.因为中国始终是法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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