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别人微博上的图用来恶搞算不算侵权?【请看完问题补充
今天我在微博上做了一套恶搞图,其中有一张图是出自我一个朋友的头像,很搞笑,我取得了她的同意后便拿来再次恶搞,取得了不错的转发量。结果这张图【就是朋友的头像】的原作者找到我...
今天我在微博上做了一套恶搞图,其中有一张图是出自我一个朋友的头像,很搞笑,我取得了她的同意后便拿来再次恶搞,取得了不错的转发量。结果这张图【就是朋友的头像】的原作者找到我说那是TA PS过的图,我侵犯了TA的版权,而且TA认为我那些恶搞的内容是在侮辱TA的本命【恶搞内容里并没有诋毁TA本命的内容】,让我删了那条微博再换其他图。可是我在微博上只是个草根,玩了三年微博从来没有那么多人转发我的微博,我很害怕删了之后重发就不会宰有这么多的转发了,而且这套图费了我很大的心血,真的不忍删除,而且我已经向他再三道歉了。我虽然不是法学生,但是对版权的意识还是有一些的,请问各位专业人士什么是版权?一张PS过的图有没有版权?间接使用他人的图片算不算侵权?【以上问题请用相关法律条文回答】如果不算侵权,又如何与他调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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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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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学,我劝你删除微博,并道歉。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发行、展览、修改、扭曲其作品都属于侵权行为,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当然,你这属于轻微的侵权)如果你只是为了个人学习、欣赏或研究使用是不用经得同意的,支付报酬就行了,但你显然不是,而是为了赚取人气。以下是相关法律依据。欢迎追问的~~~
1、我们通常说的版权就是指的著作权。
2、著作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作品以及相关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这里所说的作品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3、所说的权利包括: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我们通常说的版权就是指的著作权。
2、著作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作品以及相关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这里所说的作品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3、所说的权利包括: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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