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对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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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于2016-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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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民诉意见】第215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
1、首先必须明确,民诉意见中的“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是在明确法典中的“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否则法典的这句话会有多种理解。即,法典中的“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应理解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2、所谓“对待给付”,是指【与债权人的请求相对应】,债权人负有的“先行给付”或“同时给付”的义务。这种给付不能存在,否则,法院不能受理。
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不等于债权人就没有给付义务,不等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民诉意见】第215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
1、首先必须明确,民诉意见中的“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是在明确法典中的“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否则法典的这句话会有多种理解。即,法典中的“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应理解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2、所谓“对待给付”,是指【与债权人的请求相对应】,债权人负有的“先行给付”或“同时给付”的义务。这种给付不能存在,否则,法院不能受理。
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不等于债权人就没有给付义务,不等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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