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采取的什么措施调动了民众务农的积极性
201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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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提出并推行了明确的“农战政策”,即所谓“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农战政策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由国家掌握调控土地资源,实行国家授田制,按一夫百亩的标准授予民众土地,授定之后,设立阡陌封疆,不许私自更动,每个农户所授土地相同,负担同等的国家赋税,即所谓“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通过授予民众土地并设立阡陌封疆,承认和保护民众的权益来发展农业生产。为了很好地实现这一目标,又颁布了户籍法和什伍连坐法。户籍法规定“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举民众口数,生者著,死者削”。什伍连坐法规定“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同时规定“使民无得擅徙”,对民众进行强制性的人身编制、组织管理和地域控制。授田制、户籍法、什伍连坐法相互配套,协同推行,实现了国家对土地资源和广大民众的直接控制管理,实现了土地资源和劳动力资源的直接接合,势必会促进农业发展。
第二,发布垦荒令,鼓励垦荒务农。商鞅认为“夫地大而不垦者,与无地同”;“故为国之数,务在垦草”。孝公三年(前359年),商鞅建议秦孝公颁布《垦草令》,推出了鼓励民众垦荒种田的20多种办法,激励力度很大。荒地得到垦辟,耕地面积扩大,无疑是发展农业生产的有效途径。
第三,免役轻税,保护农业。商鞅主张对农业轻税,反对重税,认为“禄厚而税多,食口众者,败农者也”。也反对大兴徭役,认为“农逸则良田不荒”,“征不烦,民不劳,则农多日。农多日,征不烦,业不败,则草必垦矣”,农业就能得到发展。商鞅变法明确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僇力,意即努力;本业,即农业;复其身,就是免除本身徭役(包括劳役和兵役)。全句的意思是,凡勤恳务农生产粮食布帛多的人,免除其本身的徭役。这是一种很有力的鼓励措施,因为按照当时秦朝的制度,爵位在五大夫以上的人才有资格免除徭役。商鞅变法还规定,把100方步(长宽各100步)为一亩的周代亩制,改为240方步(长宽各240步)为一亩,并按照新的亩制纳税,但税率不变。这样,农民的纳税负担实际上就减轻了一大半,自然会激励农业生产。
第四,改革军赋征收办法,将根据田亩数征收军赋改为根据人口数征收军赋。战国时各国征收军赋,均依据田亩数为计算单位,即“因地而税”,根据需要不定期征收,田亩多者要多交,这实际上不利于垦荒生产。商鞅发现了这一弊端,“舍地而税人”,将秦国军赋改为按人口征收,“开始实行定额、定期、按人(包括男、女)征收军赋的办法。与‘因地而税’相比,这样做,在提倡开荒时,解除了增加垦地会加重军赋负担的顾虑,有利于促进人们扩大耕地面积,对发展生产有积极作用”。
第五,入粟拜爵,军功拜爵,激励农战。商鞅变法规定,秦国民众晋爵标准非农即战,别无他途。《商君书·农战》载:“凡人主之所以劝民者,官爵也;……善为国者,其教民也,皆从一空(孔)而得官爵。是故不以农战,则无官爵。”这就是说,要想获得官爵,只有依靠务农和作战。依靠务农而获得官爵,称为“入粟拜爵”,具体方法是:“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则农不怠。”“出官爵”意即捐得官爵。整句意思是,民众有余粮,可以向政府捐献,政府根据捐粮的多少授予级别有差的官爵。依靠军功而获得官爵,称为“军功入爵”,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军功爵共有二十级,一级曰公士,斩得一个甲首,即可被授予,并得到实际利益:“爵一级者,益田一顷,益宅九亩,益除庶子一人”,不但田宅得以扩大,还可得到一个没有爵秩的人为自己服定额无偿劳役,即所谓“庶子”。从第一级公士到第五级大夫,依此递增。从第六级爵官大夫到第二十级爵彻侯,可按照等级食邑食税,“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这种制度之所以有威力,关键在于它是由国家不断进行财产和权力再分配的基本形式,各级爵位的实际利益是落实在土地、赋税、徭役的分配以及个人身份升降等等之上的。”
第六,提高粮食价格,保障务农者获利。《商君书·外内》载:“欲农富其国者,境内之食必贵”;“食贵则田者利,田者利则事者众”,通过提高粮食价格来保障农民利益,来激励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增加务农人数,从而巩固农业生产。
第七,采取强硬措施惩罚妨害农业生产的行为。商鞅第一次变法时,明确规定“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事末利”,指从事工商业经营;“怠而贫”,指由于怠惰而致贫致穷;“举以为收孥”,是加以纠举,并将其自身连同其妻子、儿女籍没为官府奴隶。惩罚是相当严厉的。商鞅变法还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规定一个家庭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儿子,成年后,必须分财别居,自立门户,各自耕种生产,否则要加倍征收其军赋。“其目的在于划小生产规模,确立以小家庭为单位的农民经济,鼓励各自谋生,努力从事生产”。《商君书·垦令》还明确禁止声色娱乐下到各县,保障农民心志专一地务农;禁止怠惰之民游手好闲,妨害农事;禁止雇用佣工;禁止大兴土木;禁止官吏扰民,等等。
农战政策涉及土地政策、赋役政策、爵秩政策等众多领域,多为强制性法令,强力推行,不容讨论。农战政策之下,肆力农耕和勇敢杀敌都可以获致较高的社会地位和政治经济利益,使秦国民众“喜农而乐战”,极大地调动了民众务农和作战的积极性,使秦国“民以殷盛,国以富强”,增强了国家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崛起于六国之上,“其后卒并六国而成帝业”,实现了富国强兵、一统天下的核心目标。
但是,也应看到农战政策本身的统一和偏重问题。农战政策把重农与重战统一起来,亦重农亦重战,但重战又为核心,重农与重战之间有所偏重,重农服务于重战,为重战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重战才是要实现的核心目的。这种政策内部的偏重,势必将农业经济纳入到为战争服务的轨道,势必使社会经济军事化,使秦国变成了一个大兵营,出现了全民为兵、全民重战的极端化情形,当时即被视为“虎狼之国”。商鞅身后,这种极端化情形继续发展,在秦始皇一统天下后也没有得到调整,而是越走越远,越来越极端,最终社会经济被无休止的战争吸干了脂血,成为秦王朝短命而亡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一,由国家掌握调控土地资源,实行国家授田制,按一夫百亩的标准授予民众土地,授定之后,设立阡陌封疆,不许私自更动,每个农户所授土地相同,负担同等的国家赋税,即所谓“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通过授予民众土地并设立阡陌封疆,承认和保护民众的权益来发展农业生产。为了很好地实现这一目标,又颁布了户籍法和什伍连坐法。户籍法规定“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举民众口数,生者著,死者削”。什伍连坐法规定“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同时规定“使民无得擅徙”,对民众进行强制性的人身编制、组织管理和地域控制。授田制、户籍法、什伍连坐法相互配套,协同推行,实现了国家对土地资源和广大民众的直接控制管理,实现了土地资源和劳动力资源的直接接合,势必会促进农业发展。
第二,发布垦荒令,鼓励垦荒务农。商鞅认为“夫地大而不垦者,与无地同”;“故为国之数,务在垦草”。孝公三年(前359年),商鞅建议秦孝公颁布《垦草令》,推出了鼓励民众垦荒种田的20多种办法,激励力度很大。荒地得到垦辟,耕地面积扩大,无疑是发展农业生产的有效途径。
第三,免役轻税,保护农业。商鞅主张对农业轻税,反对重税,认为“禄厚而税多,食口众者,败农者也”。也反对大兴徭役,认为“农逸则良田不荒”,“征不烦,民不劳,则农多日。农多日,征不烦,业不败,则草必垦矣”,农业就能得到发展。商鞅变法明确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僇力,意即努力;本业,即农业;复其身,就是免除本身徭役(包括劳役和兵役)。全句的意思是,凡勤恳务农生产粮食布帛多的人,免除其本身的徭役。这是一种很有力的鼓励措施,因为按照当时秦朝的制度,爵位在五大夫以上的人才有资格免除徭役。商鞅变法还规定,把100方步(长宽各100步)为一亩的周代亩制,改为240方步(长宽各240步)为一亩,并按照新的亩制纳税,但税率不变。这样,农民的纳税负担实际上就减轻了一大半,自然会激励农业生产。
第四,改革军赋征收办法,将根据田亩数征收军赋改为根据人口数征收军赋。战国时各国征收军赋,均依据田亩数为计算单位,即“因地而税”,根据需要不定期征收,田亩多者要多交,这实际上不利于垦荒生产。商鞅发现了这一弊端,“舍地而税人”,将秦国军赋改为按人口征收,“开始实行定额、定期、按人(包括男、女)征收军赋的办法。与‘因地而税’相比,这样做,在提倡开荒时,解除了增加垦地会加重军赋负担的顾虑,有利于促进人们扩大耕地面积,对发展生产有积极作用”。
第五,入粟拜爵,军功拜爵,激励农战。商鞅变法规定,秦国民众晋爵标准非农即战,别无他途。《商君书·农战》载:“凡人主之所以劝民者,官爵也;……善为国者,其教民也,皆从一空(孔)而得官爵。是故不以农战,则无官爵。”这就是说,要想获得官爵,只有依靠务农和作战。依靠务农而获得官爵,称为“入粟拜爵”,具体方法是:“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则农不怠。”“出官爵”意即捐得官爵。整句意思是,民众有余粮,可以向政府捐献,政府根据捐粮的多少授予级别有差的官爵。依靠军功而获得官爵,称为“军功入爵”,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军功爵共有二十级,一级曰公士,斩得一个甲首,即可被授予,并得到实际利益:“爵一级者,益田一顷,益宅九亩,益除庶子一人”,不但田宅得以扩大,还可得到一个没有爵秩的人为自己服定额无偿劳役,即所谓“庶子”。从第一级公士到第五级大夫,依此递增。从第六级爵官大夫到第二十级爵彻侯,可按照等级食邑食税,“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这种制度之所以有威力,关键在于它是由国家不断进行财产和权力再分配的基本形式,各级爵位的实际利益是落实在土地、赋税、徭役的分配以及个人身份升降等等之上的。”
第六,提高粮食价格,保障务农者获利。《商君书·外内》载:“欲农富其国者,境内之食必贵”;“食贵则田者利,田者利则事者众”,通过提高粮食价格来保障农民利益,来激励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增加务农人数,从而巩固农业生产。
第七,采取强硬措施惩罚妨害农业生产的行为。商鞅第一次变法时,明确规定“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事末利”,指从事工商业经营;“怠而贫”,指由于怠惰而致贫致穷;“举以为收孥”,是加以纠举,并将其自身连同其妻子、儿女籍没为官府奴隶。惩罚是相当严厉的。商鞅变法还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规定一个家庭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儿子,成年后,必须分财别居,自立门户,各自耕种生产,否则要加倍征收其军赋。“其目的在于划小生产规模,确立以小家庭为单位的农民经济,鼓励各自谋生,努力从事生产”。《商君书·垦令》还明确禁止声色娱乐下到各县,保障农民心志专一地务农;禁止怠惰之民游手好闲,妨害农事;禁止雇用佣工;禁止大兴土木;禁止官吏扰民,等等。
农战政策涉及土地政策、赋役政策、爵秩政策等众多领域,多为强制性法令,强力推行,不容讨论。农战政策之下,肆力农耕和勇敢杀敌都可以获致较高的社会地位和政治经济利益,使秦国民众“喜农而乐战”,极大地调动了民众务农和作战的积极性,使秦国“民以殷盛,国以富强”,增强了国家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崛起于六国之上,“其后卒并六国而成帝业”,实现了富国强兵、一统天下的核心目标。
但是,也应看到农战政策本身的统一和偏重问题。农战政策把重农与重战统一起来,亦重农亦重战,但重战又为核心,重农与重战之间有所偏重,重农服务于重战,为重战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重战才是要实现的核心目的。这种政策内部的偏重,势必将农业经济纳入到为战争服务的轨道,势必使社会经济军事化,使秦国变成了一个大兵营,出现了全民为兵、全民重战的极端化情形,当时即被视为“虎狼之国”。商鞅身后,这种极端化情形继续发展,在秦始皇一统天下后也没有得到调整,而是越走越远,越来越极端,最终社会经济被无休止的战争吸干了脂血,成为秦王朝短命而亡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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