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来西亚君主制的问题

马来西亚是个君主制国家,好像是几个家族轮流当苏丹(最高元首)那这几个家族是那几个?是同一个姓氏的家族么?... 马来西亚是个君主制国家,好像是几个家族轮流当苏丹(最高元首)那这几个家族是那几个?是同一个姓氏的家族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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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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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实行君主立宪制,君主称“最高元首(Supreme Head of State)”。与其他君主立宪制国家一样,马来西亚的最高元首是国家权威的象征,在名义上拥有最高行政、立法和司法权,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是国家的最高代表。马来西亚最高元首并不掌握实际权力,权力在议会和内阁手中。不同于其他君主立宪国家的是,马来西亚的君主制不是世袭的,而是由选举产生的;不是终身制的,而是有任期的;不是个人君主制,而是集体君主制。

(一)最高元首

1.最高元首的产生

马来西亚在历史上分为许多独立的苏丹国,而现在的马来西亚是由9个原苏丹国和4个州组成的,这样马来西亚便没有像一般君主制国家那样有唯一的、世袭的君主,而是以选举的方式产生君主。最高元首只能从西马9个州的世袭苏丹中按年龄、就任年代轮流秘密投票选出,任期5年,不得连任且每位苏丹只能出任一次最高元首。

2.最高元首的地位及职权

宪法规定最高元首是最高国家权力的执行者,其地位在联邦所有人之上,不得在任何法院对国家元首提起任何诉讼。最高元首的配偶称为元首夫人,其地位仅次于最高元首而在联邦所有其他人之上。

最高元首拥有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最高权力,是联邦武装部队最高统帅,有权委任武装部队参谋长、警察总监及武装部队委员会成员;有权任命总理、联邦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大法官及高级法院的法官,任命审计长、总检察长及马六甲、槟榔屿、沙巴及沙捞越四个州的州长;有权下令召开国会、解散或拒绝解散国会;有权要求召开专门涉及统治者的特权、地位。荣誉和称号的统治者会议;批准国会通过的法案及拥有最高赦免权;宣布国家处于紧急状态等。

尽管最高元首拥有上述权力,但他并不能独自行使。宪法第40条规定:“最高元首在行使本宪法或联邦法律所赋予的职权时,应根据内阁或内阁授以全权的部长所提供的建议行事。”当然,最高元首亦有权要求内阁向其提供有关联邦政府的任何情况。国家元首有权任命总理,但不得任意挑选,而只能任命下院多数党的领袖;任命高级官吏,则要接照总理和内阁的意见。

(二)统治者会议制度

由吉打、吉兰丹、丁加奴、玻璃市、彭亨、霹震、雪兰泰森美兰和柔佛这9个州的世袭苏丹,以及马六甲、槟榔屿、沙巴和沙捞越这4个州的州长组成“统治者会议”。统治者会议无固走开会时间,凡经最高元首或会议成员3人以上请求,都应开会。在最高元首任期届满前四星期,以及当最高元首职位或最高副元首职位空缺时,即使无人提议,也必须召集会议。会议的法定人数为统治者会议人数过半数。统治者会议有统治者玺一枚,由掌玺大臣掌管,该大臣兼任统治者会议秘书。

根据宪法,统治者会议行使下列职权:统治者会议中的9位世袭苏丹有权选举或解除联邦最高元首和副最高元首:决定是否同意将任何宗教活动、仪式、典礼推广与全联邦;对任何法律表示同意或拒绝;对宪法所规定的需要经统治者会议同意、或征询统治者会议意见后才作出的任何任命提出意见;有权审议国家政策问题(如移民政策的改变),但审议时,应请总理及各州首席部长(即州政府首脑)或他们的代表出席;未经统治者会议同意,不得制定任何直接影响到统治者特权、地位、荣誉或尊严的法律;最高元首任命联邦法院院长及大法官、审计长、选举委员会委员、公务委员会委员等职位时,须与统治者会议商议;有关代行最高元首职务的法津,须经统治者会议同意;最高元首离开联邦15日以上,须经统治者会议同意;批准任何变更州疆界的法律等。

是君主立宪制,国王叫米赞阿比丁,2007年4月26日加冕的。
马来西亚实行君主立宪制,君主称“最高元首”。由七个马来州属——柔佛、雪兰莪、吉打、霹雳、吉兰丹、彭亨、登加楼的苏丹(Sultan),加上森美兰的严端和玻璃市的拉惹中轮流担任,每任为5年。与其他君主立宪制国家一样,马来西亚的最高元首是国家权威的象征,在名义上拥有最高行政、立法和司法权,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是国家的最高代表。马来西亚最高元首并不掌握实际权力,权力在议会和内阁手中。不同于其他君主立宪国家的是,马来西亚的君主制不是世袭的,而是由选举产生的;不是终身制的,而是有任期的;不是个人君主制,而是集体君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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