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项发票与销项发票商品名称不一致,可以么? 15
我们是一般纳税人,发票所开进项与销项都属经营范围,但有些商品是现金购回来的,没有进项票,只有收据,但销项要求都开票,这种情况我可以开销项票么?会被税务局查么?求解!谢谢!...
我们是一般纳税人,发票所开进项与销项都属经营范围,但有些商品是现金购回来的,没有进项票,只有收据,但销项要求都开票,这种情况我可以开销项票么?会被税务局查么?求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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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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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发票的bai名称,与消项发du票的名称不一致,是允许抵扣的zhi。
比如:采购进来的是某原材料dao和半成品,但通过加工後生产出的产品再销售出去的货物名称必然会有变化,还有其他的直接和简接费用,因此,立法上不能机械性的规定进项的货物名称一定要与销售货物的名称一致才能抵扣。
但是,商业企业单一货物的专营业务的吞吐就必须是一致。扩展资料:
增值税转型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发生中途转让行为,应作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
如果“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有余额,也应等量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
比如:采购进来的是某原材料dao和半成品,但通过加工後生产出的产品再销售出去的货物名称必然会有变化,还有其他的直接和简接费用,因此,立法上不能机械性的规定进项的货物名称一定要与销售货物的名称一致才能抵扣。
但是,商业企业单一货物的专营业务的吞吐就必须是一致。扩展资料:
增值税转型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发生中途转让行为,应作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
如果“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有余额,也应等量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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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作为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所开的销项发票要求必须有对应的进项发票,而且名称必须一致。
总结起来有几点需要注意:
1、开票时一定按照实际商品进行开具,不得变更名称,不能按照客户不合理的要求开具;
2、作为商贸企业,一定保证所开具的商品有对应的进项发票,不得虚开,随意开票;
3、商品名称一定要选择合适的税收分类编码,不得随意选择;
4、要按照实际金额开具发票,保证三流一致,即:发票、货物、资金三个方面保持一致。
总结起来有几点需要注意:
1、开票时一定按照实际商品进行开具,不得变更名称,不能按照客户不合理的要求开具;
2、作为商贸企业,一定保证所开具的商品有对应的进项发票,不得虚开,随意开票;
3、商品名称一定要选择合适的税收分类编码,不得随意选择;
4、要按照实际金额开具发票,保证三流一致,即:发票、货物、资金三个方面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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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是什么性质的税,像我们做工程造价里面进项税额就与销项税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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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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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两个名字差不多的倒没事,如果名字差异很大,明显不是一个东西的就有问题,这样结转成本没法结的,在很多小企业中存在这个问题(进项发票是买的),建议把销项发票开成详见销货清单,然后清单上的就是你想开什么就开什么,再伪造一份清单(根据客户需要),清单模板网络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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