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度是什么时候开始的,谁提出的!
早在1912年就有人站出来倡议文化的婚姻轨制了,至于这人是谁,历史上并没有写明,1912年公布的《临时约法》中明文规定实施一夫一妻制,但因为各类史书缘由,这一轨制没能真正落地,那时也还有很多“一夫多妻制”的现象。
直至1950年5月1日颁行的《婚姻法》,我国才真正完全废弃一夫多妻制。实施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度”,最早出现在古代的埃及和古代的欧洲。古代的欧洲,是最早对发生婚外情的人进行惩罚的国家。基督教是最早通过法律对“一夫一妻制度”进行了规范。基督教为人类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奉献。现代的“一夫一妻制度”起源于基督教和古代欧洲。没有基督教,就没有现在的“一夫一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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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绝大多数平民阶层为一夫一妻制,1912年,即中华民国的元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文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国亦实行一夫一妻制。现今的许多非洲国家和一些亚洲国家(如泰国)都实行一夫多妻制。
严格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从对偶婚发展而来,产生于欧洲,它的确立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并适应于整个欧洲历史。确立这种婚姻形式,主要由于私有制的发展,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里,男子掌握经济大权,女子处于从属地位。父亲的财产只能由出自父亲的子女继承,因此作为妻子必须严格保持贞操和对丈夫绝对服从。
古时的一夫一妻制的生育模式使人类有更多的精力进行社会活动,而不是雄性动物将全部精力放在争夺配偶上和交配权上。一夫一妻的生育模式让族群中的两性不必为交配和生育这两件事耗费所有精力,进而解放出来的精力可以去做其他灵长类动物不会做的冒险和尝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一夫一妻制
最开始的“一夫一妻制度”是由国民政府颁布提出的。
1912年,即中华民国的元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文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最后确定一夫一妻制还是在1949之后,在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一夫一妻制度”加以明文规定,中国亦开始实行一夫一妻制。
基础定义:
“一夫一妻制度”是单配偶制。如果已经结婚的男人,进行嫖妓,这也是违反“一夫一妻制度”的行为。女人进行婚外情,也是违反“一夫一妻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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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一妻制的意义:
婚姻自由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因而婚姻自由制度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制度,在婚姻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但基于婚姻制度的本质要求,婚姻自由权利在法律上是受一夫一妻限制的权利,这就使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制度屈居于一夫一妻制度之下。
因而,婚姻法的其他制度,如结婚制度、离婚制度、家庭关系制度、婚姻登记制度等,都不能凌驾于一夫一妻制度之上(一夫一妻制度是在婚姻法基本原则中的规定,而结婚制度、离婚制度是婚姻法分则的制度)。
据此,我们认为,婚姻法中其他的制度都应服从一夫一妻制度。一夫一妻制度是婚姻法最为核心、最为重要的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夫一妻制 (婚姻制度)
中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度是在1912年开始的。最开始的“一夫一妻制度”是由国民政府颁布的。
1912年,即中华民国的元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文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最后确定一夫一妻制还是在1949之后,在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一夫一妻制度”加以明文规定,中国亦开始实行一夫一妻制。
早在民国十七年即1928年12月24日,时立法院院长胡汉民在演讲中便向妇女协会公开承诺:“中国女子的人格,将由本党的主张和本院的立法,提高起来,保障起来。”在此立法精神下,《亲属编》中废除了“妾之制度”,不再规定妾与妻的关系和在家庭中的地位。
自法律颁布以来中国开始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这部婚姻法是党领导中国广大劳动人民长期反封建斗争,特别是五四运动以来的反封建斗争经验的成果之一,它为以后婚姻法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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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一妻制度”形成的根本原因:
一夫一妻制的形成,根本原因在于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们从单纯的收集自然界的产品,到利用自然条件来增加产品和主动进行创造性的生产,逐渐产生了社会分工。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两个结果:
一个结果是物质资料的不断丰富,使生活资料出现剩余,一些人占有或支配较多的财产,人们的社会地位出现了差别。
另一个结果是随着社会分工的变化,男子在生产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女子逐渐下降为附属劳动力,这就引起了两性关系的变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夫一妻制 (婚姻制度)
在1950年4月13日颁布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以后,彻底根除了这样的恶习。
根本原因:
一夫一妻制的形成,根本原因在于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们从单纯的收集自然界的产品,到利用自然条件来增加产品和主动进行创造性的生产,逐渐产生了社会分工。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两个结果:一个结果是物质资料的不断丰富,使生活资料出现剩余,一些人占有或支配较多的财产,人们的社会地位出现了差别。另一个结果是随着社会分工的变化,男子在生产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女子逐渐下降为附属劳动力,这就引起了两性关系的变化。男子地位提高了,便希望由他们来支配财产,并使自己的后代继承这种“权利”。要使这一意图付诸实现,按照恩格斯的说法,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废除“母权制”;二是“生育确凿无疑的出自一定父亲的子女”。也就是需要建立以男子为中心的,配偶关系稳定的婚姻制度。
问题:
但是现在有些边缘地区,重男轻女的思想严重,有暗地纳妾现象,当然部分发达地区也有部分有钱(或高官)的不法分子,也包二奶的问题,从50年中国取缔了一夫多妻之后,当前有抬头之势,希望媒体和政府部门能够重视这个问题。
2013-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