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某打算追究A公司2010年8月——2011年4月期间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责任,可以提出哪些请求?
李某于2010年8月1日入职A公司,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2000元,但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保。2010年11月1日,公司通知李某,试用期结束,...
李某于2010年8月1日入职A公司,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2000元,但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保。2010年11月1日,公司通知李某,试用期结束,之后按照正式工每月发放工资3000元。直至2011年5月1日,A公司才找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起始日期为实际签订日期即2011年5月1日),但仍未为其购买社保。2011年7月,李某不想在A公司做了,打算追究A公司2010年8月——2011年4月期间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责任。请问,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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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2 ·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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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签合同,从第二个月起,补偿2倍的工资差额:2010年9月1日到2011年5月1日共7个月的工资;
2.补发试用期工资差额,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工资的80%.3000*0.8-2000=400,400*3=1200元。
3.补缴社保,从2010年8月到2011年7月,共补缴11个月的社保。如果不算合同后的,补缴8个月社保。
2.补发试用期工资差额,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工资的80%.3000*0.8-2000=400,400*3=1200元。
3.补缴社保,从2010年8月到2011年7月,共补缴11个月的社保。如果不算合同后的,补缴8个月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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