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交通事故案件中侵权与违约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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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zhl2002
2013-10-23 · TA获得超过1292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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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介绍
原告,董女士,被告: 北京公交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客运分公司,

2013年2月4日原告刷公交卡乘坐被告所有的牌号为京AD0664的701路公共汽车,该车在西城区前海医院附近与京F98407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因被告司机的急刹车,原告从车中间转盘处摔到前面售票员座位处,导致原告脸部着地、门牙被撞掉,为此原告的身体和精神均受到很大创伤。

原告乘坐被告所有公共汽车的行为已经与被告形成了客运合同,被告应当保证原告的人身安全,因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人身受到了伤害,被告应对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5756.18元、交通费160元、误工费2206.9元等合计18123.08元,请求法院能判如所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8123.08元;(含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法律分析
当乘坐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选择侵权纠纷,这样应该起诉肇事车辆及其保险公司、公交车公司及其保险公司,也可以按照《合同法》直接起诉公交车公司,选择前者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要证明对方存在过错,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选择后者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不要求证明公交车公司存在过错,基本上起诉就可以胜诉而且便于执行。
3、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123.0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律师建议

选择侵权还是违约要基于多方面的考虑因素,既要考虑哪个可以多要赔偿,也要考虑对方的执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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