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业公司承诺实忽悠,购房人贷款不能苦难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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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者DKEIFHCB4144
2013-10-23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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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开齐律师从事法律工作10余年,办理过案件1000余件,有着丰富的法律经验和较强的庭审驾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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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介绍
  2011年4月上旬,陈女士经过中介至A置业有限公司出看房。A置业公司承诺两房送三万,三房送五万,首付只需两成,另外一成由被被申请人垫付,一年内无息分两期或者四期还清。陈女士当时告知A置业公司,其已在深圳购买过房屋,可能无法在惠州购买房屋。A公司承诺待陈女士支付首付款和4000元费用后,即可帮忙制作一套完整的惠州购房资料并办理好银行按揭手续,陈女士当日便支付了2万元的首付款。2011年4月22日与A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A置业公司某楼盘公寓一套,总房款为289603元。当日陈女士又支付了39603元首付款,剩余首付款28000元由陈女士分四期每期7000元返还A置业公司。支付完首付款后,A置业公司制作了一套完整的购房资料,陈女士与A置业公司分别向兴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办理银行按揭手续,但几个月无果。2012年4月5日,A置业公司向惠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书,要求与陈女士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陈女士支付合同违约金57921元(即总房款的20%)。万般无奈的情况下,陈女士找到了文律师,文律师凭借自己敏锐的洞察力和十三年的执业经验制定周详的办案方案,立即向陈女士伸出援助之手,协同陈女士一同解决问题。2012年5月1日向惠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反请求申请书,要求A置业公司返还陈女士房屋首付款及住宅维修金合计70613元。

2、法律分析
经过文律师慎密的分析案情,案情关键点在于陈女士未能获批按揭贷款致合同履行不能。而陈女士之所以未能获批按揭贷款时因为根据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售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新国十条)第三条关于“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的规定,陈女士在本次购房中不能获批银行贷款时政策原因导致的必然结果,因此不可归责双方。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帝二十三条规定:对不可归责与当事人双方的是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购买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到的购房款本金及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因此,A置业公司不但不能以违约为由主张陈女士违约责任,还必须返还陈女士购房款。
3、判决结果
2012年10月10日惠州仲裁委员会对于此案情给予公正、公平、公开的终局裁决,驳回A置业公司的请求,并裁决A置业公司返还陈女士购房款及其他费用合计636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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