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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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8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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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为你解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交通事故认定应当了解下列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
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应是交通事故因其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人不负事故责任。故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先考察当事人是否实施了违法行为。
(二)因果关系原则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起到作用,才能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要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不必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但交通事故的发生必然因违法行为引起,因此,不应将当事人的所有违法行为都作为认定责任的根据,而应当找出引发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以及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对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起到了作用,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也就是说,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一定是事故的原因。
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及损害后果之间的合乎规律的联系。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可以借鉴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取必要条件规则。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结果发生之必要条件的情况,均为原因。
实践中,凡是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行为,都应该确认为是在交通事故中起作用的行为。一般来说,违反道路通行规则的致险行为,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避险行为是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行为。
交通事故认定不仅要确认当事人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作用,而且要确认其作用大小,因此需要从因果关系联系的紧密程度加以评判:因果关系联系紧密的,其作用就大;因果关系联系松散的,其作用就小。
(三)主观过错原则
过错是指当事人行为在造成交通事故中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这里的故意是指故意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不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故意造成事故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违法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不是判断过错严重程度的依据。因为过错是针对后果而言的,没有后果也就谈不上过错;有了后果就要看行为对后果的实际作用,有作用就有过错;作用大过错就严重,作用小过错就一般。也就是说作用大小决定过错严重程度。
交通事故是交通系统中人、车、路、交通环境等四要素相互冲突的产物,且多数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分析事故发生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主观上当事人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没有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定有责。
(四)路权原则
路权是指交通参与者依法享有的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内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或与交通有关活动的权利。
路权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中找不到其明确定义,《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都没有直接规定路权。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给所有的交通参与者规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线或使用道路的权利,因此,路权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尤其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被广泛应用。
参考资料:http://www.51zjls.com/ArticleShow.asp?id=1130
交通事故认定应当了解下列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
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应是交通事故因其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人不负事故责任。故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先考察当事人是否实施了违法行为。
(二)因果关系原则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起到作用,才能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要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不必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但交通事故的发生必然因违法行为引起,因此,不应将当事人的所有违法行为都作为认定责任的根据,而应当找出引发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以及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对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起到了作用,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也就是说,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一定是事故的原因。
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及损害后果之间的合乎规律的联系。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可以借鉴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取必要条件规则。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结果发生之必要条件的情况,均为原因。
实践中,凡是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行为,都应该确认为是在交通事故中起作用的行为。一般来说,违反道路通行规则的致险行为,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避险行为是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行为。
交通事故认定不仅要确认当事人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作用,而且要确认其作用大小,因此需要从因果关系联系的紧密程度加以评判:因果关系联系紧密的,其作用就大;因果关系联系松散的,其作用就小。
(三)主观过错原则
过错是指当事人行为在造成交通事故中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这里的故意是指故意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不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故意造成事故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违法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不是判断过错严重程度的依据。因为过错是针对后果而言的,没有后果也就谈不上过错;有了后果就要看行为对后果的实际作用,有作用就有过错;作用大过错就严重,作用小过错就一般。也就是说作用大小决定过错严重程度。
交通事故是交通系统中人、车、路、交通环境等四要素相互冲突的产物,且多数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分析事故发生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主观上当事人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没有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定有责。
(四)路权原则
路权是指交通参与者依法享有的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内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或与交通有关活动的权利。
路权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中找不到其明确定义,《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都没有直接规定路权。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给所有的交通参与者规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线或使用道路的权利,因此,路权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尤其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被广泛应用。
参考资料:http://www.51zjls.com/ArticleShow.asp?id=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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