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业营业税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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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业营业税计算的依据
营业税是价内税,外贸企业提供应税劳务,出售或出租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都要交纳营业税。营业税计算的依据是营业额和营业税税率。
1.营业额
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出售或出租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营业税税率
营业税税率按照行业、类别不同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比例税率。交通运输业为3%,出售、出租无形资产为5%,销售不动产为5%。
营业税的计算和核算
外贸企业提供代理业务、运输业务、出租无形资产业务发生的营业税列入“其他业务支出”账户;支付出售无形资产业务发生的营业税列入“营业外收入”账户;支付出售不动产业务发生的营业税则列入“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营业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营业税额=计税营业额×营业税税率
「例」武泰钢材进出口公司3月份发生代理出口销售手续费收入16 000元,出租专利权租金收入10 000元,出售旧仓库收入200 000元,营业税税率为5%。计算本月份应纳营业税额如下:
代理业务应纳营业税额=16 000×5%=800(元)
出租专利权应纳营业税额=10 000×5%=500(元)
出售旧仓库应纳营业税额=200 000×5%=10 000(元)
根据计算的结果,提取应纳营业税额,作分录如下:
借:其他业务支出——代理业务 800
其他业务支出——出租无形资产 500
固定资产清理——出售旧仓库 10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1 300
营业税是价内税,外贸企业提供应税劳务,出售或出租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都要交纳营业税。营业税计算的依据是营业额和营业税税率。
1.营业额
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出售或出租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营业税税率
营业税税率按照行业、类别不同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比例税率。交通运输业为3%,出售、出租无形资产为5%,销售不动产为5%。
营业税的计算和核算
外贸企业提供代理业务、运输业务、出租无形资产业务发生的营业税列入“其他业务支出”账户;支付出售无形资产业务发生的营业税列入“营业外收入”账户;支付出售不动产业务发生的营业税则列入“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营业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营业税额=计税营业额×营业税税率
「例」武泰钢材进出口公司3月份发生代理出口销售手续费收入16 000元,出租专利权租金收入10 000元,出售旧仓库收入200 000元,营业税税率为5%。计算本月份应纳营业税额如下:
代理业务应纳营业税额=16 000×5%=800(元)
出租专利权应纳营业税额=10 000×5%=500(元)
出售旧仓库应纳营业税额=200 000×5%=10 000(元)
根据计算的结果,提取应纳营业税额,作分录如下:
借:其他业务支出——代理业务 800
其他业务支出——出租无形资产 500
固定资产清理——出售旧仓库 10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1 300
2015-11-20 · 知道合伙人生活技巧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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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规定:“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因此,由于企业为建筑安装企业,且销售建材不属于自产货物,应按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征收营业税。同时应按第十六条规定计算营业额。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因此,由于企业为建筑安装企业,且销售建材不属于自产货物,应按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征收营业税。同时应按第十六条规定计算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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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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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建筑材料营业总额的3%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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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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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因此,对建筑施工单位承建的建筑工程,不管合同价款如何签订,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按建筑工程的总体造价,按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缴纳 “建筑业”营业税,也就是说对甲方所供的材料应计入建筑施工单位的建筑业计税营业税额中缴纳营业税。
因此,对建筑施工单位承建的建筑工程,不管合同价款如何签订,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按建筑工程的总体造价,按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缴纳 “建筑业”营业税,也就是说对甲方所供的材料应计入建筑施工单位的建筑业计税营业税额中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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