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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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东峰
推荐于2017-10-06 ·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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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列举规定了具体的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闭焕04r
推荐于2017-09-14 · 超过45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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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复制这种最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那么,其中,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就需要对被告的使用方式进行分析,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 一部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在著作权法中指的是复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侵权纠纷案中,例如,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如在专利法中指的是实施,后者是认定的重点, 法律常识: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否定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间的实质性相似,当某一客体(如实用艺术品或外观设计作品)受到专利法与著作权法的不同角度的保护时,在我国,通过肯定被告作品的独创性。由此可知。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人民法院在认定原、被告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方面也有过成功的案例。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对使用方式规定了不同的含义,著作权即告产生,即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尤其应注意区分实施与复制这两种不同的使用方式,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如果被告的行为属于使用作品的行为, ,按说明制造出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与之相对立,将平面作品以立体形式再现不构成对平面作品的侵权,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因此,不同的使用方式构成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即将某项专利运用于产业,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当然未侵权,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从而判定被告未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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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金知产
2018-08-01 · 掘金知产:品牌价值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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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的发展趋势上,显而易见的著作侵权行为可能会减少,而处于模糊地带的侵害著作权案列将会增多。我国著作权法目前只是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列举,而没有给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侵权认定的明确标准。因此学会著作权侵权认定就显得至为重要。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
华创集团了解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范畴。我国著作权法吸取民法通则有关侵权行为规定的特点,并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通例认为认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下述一些既不同于物权侵权行为,又有别于其他类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特点:
1、侵权对象的特点: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多项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作为与现代社会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休戚相关的法律,著作权法率先将对债权的侵犯规定为侵权行为,保证了债权当事人即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出版者权利的顺利实现。
2、侵权行为主体的特点:在一定民事侵权行为中,由一人单独实施的单独侵权行为,是最常见、最普通的侵权行为。除此以外,还有一种由二人或二人以上由于共同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共同侵权行为: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中,除了上述两种形式以外,还存在着第三种形态,即由数个行为人分别对同一权利人进行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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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原物知识产权
行业观察员

2022-03-28 · TA获得超过115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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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以接触+实质性相似进行判定,被诉侵权作品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在先作品的相关内容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被告在创作时接触过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或者存在接触的可能,且被告不能举证或者说明被诉侵权作品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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