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具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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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的学术界对价值的定义或是理解,可谓品种繁多,如:价值是劳动,价值是关系,价值是效用,价值是规律,价值是权力,价值是耗费,……,只剩下 “价值是商品、价值是人” 这两个品种没人开发了。所有这些品种的一个共同点是:价值是一种客观实在或实在间的联系。这些实在本来已都有自己的学名,但是我们学术界将它抱养了,自然得重新取个名字,叫价值。所以价值仅是客体的同义重复。这种混乱局面说明我们没有真正思考过“价值是什么”这个问题。可是说在已有的价值理论中,都可以而直接用其实体的真名字替代价值,而绝不影响其理论的说明和表述。如:在劳动价值论中,可用劳动替代价值而保证其原理不变,且表述更简洁;在效用价值论中,可用效用替代价值而保证其原理不变。 一、价值的使用价值是什么? 对习惯经典理论表述的人一定会对这个问题大吃一惊,怎么会有这种混账问题呢?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而言,价值与使用价值是商品的两种不同属性,自然不能有这种混账表述;对效用价值论而言,价值就是效用(使用价值),同样不能有这种混账表述。但是,你别慌,这个问题实在得很,它是问你:价值是做什么用的?你总不能说你研究的价值没有用途吧,不然你研究它干嘛?如果你觉得这种表述很混账,那只因为你习惯了经典的表述,一种并不需要价值的价值理论的表述。
人生价值是价值的属概念,也是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特定关系。在人生价值关系中,价值客体是人生,指的是一个人的生命过程的一系列实践活动;而价值主体则是人。人生价值不同于其他客体的价值,一方面,人生价值必须体现为能够满足社会的需要;另一方面,人生价值又必须表现为满足个人全面发展的需要。因此,人生价值是个具有多维性的价值系统。
首先,人生价值是人生社会价值和人生自我价值的统一。人是社会的人,人生具有社会历史性和客观实践性,人的社会价值就表现为个人行为同他人、社会群体需要之间的一种肯定关系,标志着作为客体的人对作为主体的他人或人类社会的有用性,贡献和意义。而人生的自我价值表现为人还具有对自己的有用性,即满足自己的需要。一般物在主体同客体的关系中,只是作为客体而存在,而人则既是主体又是客体。在人生价值关系中,所反映的.主要是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也包括个人与自我的关系,社会和“自我”都处于价值主体的地位。从个人对社会的关系来说,他表现为客体,因为他的人生价值要靠社会来评价。从个人的行为或一生对自己的利害关系来说,他又表现为主体,就是说他是站在个人需要的立场上来评价自己的行为有无价值的。正是人本身在价值关系中所具有的这种主客体两重性,构成了人生价值的二重性。一方面,人生价值必然具有社会性;另一方面,人生价值又都具有自我性。社会实践反复证明,世界上任何一个有价值的人,其人生在对社会、对他人具有价值意义的同时,都毫无例外地对自我也具有价值。我们所讲的人生社会价值,指的是个人的人生能够满足社会需要而对社会具有的有用性。我们所说的人生自我价值,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个人自我认识、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实际存在和实现的自己满足自己需要的肯定关系。在这里,人生的社会价值和人生的自我价值是统一的,不是完全对立的。但我们平时讲的人生价值,一般强调的是人的社会价值。
其次,人生价值是人生物质价值和人生精神价值的统一。作为人生价值的主体,无论是“社会”还是“自我”,都具有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的需要。因此,人生价值的两重性又进一步体现为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人生的物质价值是指个人以其创造的物质财富和服务性劳动,满足社会和自我的需要,促进社会繁荣和发展。人生的物质价值不仅仅指个人和社会的物质消费价值,而且包括物质生产价值。人生的物质价值是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也是人生价值的基础。人生精神价值,是个人以他创造的精神产品及其思想观念,道德情操等满足社会和自我的精神需要,促进社会精神文明的建设,满足人们精神生活的需求。人生精神价值是在人生物质价值的基础上产生,发展起来的,是人生价值不可少的重要方面。
总之,人生价值是一个具有丰富内容的概念,是由几层价值关系结构而成的。从人生价值的主体需求对象讲,分为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从人生价值需要主体看,分为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人生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人生的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是相互联系,辩证统一的。它们都是人的能动创造力实现的结晶,也是对人生目的和行为表现所做出的一种社会评价。正确认识和评价人生价值,是人类社会进化的重要杠杆,也是正确选择人生道路、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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