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婚是什么?童婚都有哪几种?都是什么样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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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了解童婚的定义,就需要了解童婚的形式。童婚中国古代的童婚大致有三种,即子腹婚、蓄幼伎和童养媳。现分述于下:子腹婚,又称“指腹婚”,或称“伫儿婚”。这是封建家长包办子女婚姻的极端形式。胎儿还孕育在母体内,便由家长作主为他预定婚约,成年以后便要依约与对方成婚。
1、子腹婚的事例与评论及当时的社会现实:
《后汉书·贾复传》记载,汉光武帝对贾复说:“闻其妇有孕,生女邪,我子娶之;生男邪,我女嫁之,不令其忧妻子也”。这段话是光武帝刘秀在贾复身受重创后说的,用来安慰将心。他主动与贾复缔结子腹婚,以期巩固双方特殊的政治利益。由于统治者的倡导,这种婚姻形式在南北朝以后,相沿成俗。当这些稚儿幼女长大成人,社会环境和人事关系的变迁使背约毁婚的事件不断发生,引起社会舆论的不满。
如司马光在《家范》中便揭露它的弊端说:“及其既长,或不肖无赖,或身有恶疾,或家贫冻馁,或丧服相仍,或从官远乡,遂致弃信负约,违狱致讼者多矣。”他归纳出上述五种情况都能使子腹婚失效而成为争讼的根源。宋代以后,封建政府对子腹婚屡加禁止。如明朝的“户令”说:“凡男女婚姻,各有其时。或有指腹、割衫为亲者,并行禁止。”同时它仍把子腹婚的妇女列入“贞”、“烈”的表彰对象,宣扬“妇人从一而终”的反动伦理教条。清人毛奇龄批评说,这些指腹成婚的男女,自降生后从未见过面,“而妄称夫妇,无端而为之守志,此则乱伦渎类之甚者”。
中国古代一些文学作品也把子腹婚作为描写对象。如郑光祖的《倩女离魂》杂剧,描写书生王文举与小姐张倩女本是“指腹为亲”的未婚男女。倩女的母亲嫌文举功名未就,拒绝文举登门求婚,并逼令他上京应试。倩女思念文举成疾,致使她的灵魂离开躯体而追随文举到京。两人恩爱异常。文举得官后,与倩女同返娘家。于是她的游魂又与她的驱体合二而一。作品深刻地揭露了闺中少女的两重性格,即沉重的精神负担与对爱情的执着追求,对于社会生活中那种嫌贱爱贵的世态进行抨击。作者的主观意图不一定是为违反人性的子腹婚作辩护,但在客观上却为这种畸形婚姻起了粉饰作用。
(配图)2、蓄幼伎的事例与评论:
蓄幼伎这种社会现象在奴隶制形成时开始出现。《易·遁卦》有“畜(蓄)臣妾,吉”的记载。它与原始父系氏族社会的收养“义女”在性质上是迥然不同的。伎可分为宫廷伎、官伎、家伎与娼伎等。是统治阶级在妇女中造成的一个独特的阶层。伎的身份如同牛马,故“臣妾、牛马”连称。主人对她们享有随意处置的权力。或赠与,或典卖,或交换,甚至可以任意杀害。
宫廷伎是专供帝王及皇族娱乐的歌舞乐员。她们之中只有极少数人以色见幸,如汉武帝的李夫人,汉成帝的赵飞燕等,一旦失宠,也难保住性命。唐玄宗时的“梨园子弟”曾是皇家艺苑的佼佼者,但安史之乱以后,便烟消云散。杜甫在《观公孙大娘弟子舞剑器行》中说的“梨园子弟散如烟”,白居易的《琵琶行》中说的“十三学得琵琶成,名属教坊第一部”的长安教坊伎,都沦落风尘。
官伎是封建官府管辖的歌舞伎,受官府的役使。如汉代的乐府,唐代的外教坊,以及宋元的瓦肆、行院,都是她们栖身、献艺的场所。中唐以后,教坊开外雇之业,“念奴(乐伎名)潜伴诸郎宿”(元稹:《宫词》),“伎”与“妓”有时成为同义词。
家伎是官僚、富贾私人蓄养的歌舞伎,实际上是男主人的婢妾。男主人的喜怒决定她们的命运。如《魏书·高聪传》说他“有妓十余人,……皆注籍为妾,以悦其情。及病,不欲他人得之,并令烧指吞炭,出家为尼”。家伎的悲惨生活,由此可见一般。青楼妓馆是随着城市工商业的发展和满足士大夫文人的声色之好而产生的。它们专门收养幼女,从小训练,要她们掌握琴棋书画、诗词歌舞等技艺,从而具有很高的文化素养。然后卖给达官贵人作婢妾,从中牟取高利。唐代将它称为“养瘦马”。
蓄养幼伎的“钱主”与匪徒、人贩子、地痞以及衙役相互勾结,组成一个黑社会网,落入娼家的幼女很难破网脱身。青楼妓馆的畸形生活对一些人的思想发生腐蚀作用。有一首民歌写道:“阿母怜金玉,亲兄要马骑。把将娇小女,嫁与冶游儿。”便形象地揭露了那种把女儿当作摇钱树的社会心态。生活在中国封建社会里的知识分子多有狎妓、蓄妓的恶习。但他们自己的政治命运也同这些不幸的女子一样不能由自己来掌握。所以在他们的诗文中就会出现白居易的“同是天涯沦落人,相逢何必曾相识”这样发自肺腑的感人诗句。“寻花问柳”、“买婢置妾”本是地主阶级《家范》、《家训》所反对的。由于上述社会风气的蔓延,封建礼教对它已失去控制力量。
清人陈圻在《新婚谱》中便把男子“游意娼家,买婢置妾”说成是风雅之事。宋恕质问他道:你不同情这些沉入苦海中的弱女子,反而以“宿娼”为风雅,为什么不允许你自己的妻女去作“雅人”?你“不设身处地地”想一想,反而“斥难妇为淫贱”,这是道学家“阴拥”坏人的谬论(《六斋卑义·救惨》)。他这番义正词严的批评应予肯定。
在中国历史上有不少名姝声伎在品德、才艺方面都超过男子。如明末清初名噪一时的“秦淮八艳”,她们身上都不乏闪光的东西,却为生活所迫而备受屈辱。马湘兰只能把今生无法得到的渴望,寄托到虚幻的来世,“死依僧院示空空”;其余的柳如是、顾眉生、董小宛、陈园园等人虽然从良嫁人,被列入“侧室”,也免不了投缳自尽、株连受戮的悲惨结局。
3、童养媳的事例与评论:
“童养媳”的名称在宋代才开始出现,但它的起源当早于宋代。有人指出,宋仁宗的周贵妃4岁随姑母入宫,长大后被仁宗纳为贵妃,近似童养媳。其实,它是先秦媵制的遗产。童养媳大多出生于下层社会的贫困家庭。其家长或因家贫难以度日,或因债务所逼,只得将幼女送给有子嗣的人家做童养媳,到了适龄期与主人的儿子结婚。这种婚姻形式具有浓重的强迫性与剥削性,她们不仅是男家的廉价劳动力,而且生活待遇菲薄。有些地区的小女婿婚,也属于这种婚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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