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权责任法第35条
侵权责任法第35条关于个人劳务关系的侵权责任承担与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衔接,是否还存在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5条关于个人劳务关系的侵权责任承担与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衔接,是否还存在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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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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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是2010年施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03年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对《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解释,这里的“相关法律规定”当然不包括《侵权责任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而且《侵权责任法》属于立法,位阶高于司法解释,两法有抵触的,按侵权法,无冲突的认可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 致人损害赔偿——接受劳务方承担 自身损害责任——过错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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