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清偿顺序的小问题
房地产破产企业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欠款可以在破产清算程序前受偿,请问它属于共益费用吗?若不是,为何优先受偿呢?...
房地产破产企业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欠款可以在破产清算程序前受偿,请问它属于共益费用吗?若不是,为何优先受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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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于201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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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破产企业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欠款不属于共益费用,共益费用(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如下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无因管理产生的债务;(三)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总之,共益费用必然产生于破产申请后,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欠款产生于破产申请前。
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破产企业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欠款应属于工程款优先取回权的范畴,即工程款优先权,和《海商法》中的船舶优先权类似!因而其在在破产清算程序前受偿!
其三、新的《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后,依如下顺序清偿:(1)职公医疗、工资、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权优先)(2)所欠税款;(社会公权其次)(3)破产债权
其四、同时还应该注意的是,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已设置担保权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既设置了质权、留置权、抵押权的财产不得作为破产财产,但,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参与破产债权的分配,即:担保物的价款 - 所担保的债务数额 = 破产债权。
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破产企业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欠款应属于工程款优先取回权的范畴,即工程款优先权,和《海商法》中的船舶优先权类似!因而其在在破产清算程序前受偿!
其三、新的《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后,依如下顺序清偿:(1)职公医疗、工资、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权优先)(2)所欠税款;(社会公权其次)(3)破产债权
其四、同时还应该注意的是,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已设置担保权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既设置了质权、留置权、抵押权的财产不得作为破产财产,但,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参与破产债权的分配,即:担保物的价款 - 所担保的债务数额 = 破产债权。
201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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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施工单位大多数是民工 处于人道主义因该优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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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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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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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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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敏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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