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认定一般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交警会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先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具体几级以鉴定结果为准,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要求对方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等损失。
生活补助费
1、《民法通则》没有规定残疾赔偿金,但在第119条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对残疾赔偿的范围作了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其中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依其文义,应理解为对受害人因受损害而导致生活资源减少或者丧失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2、在1992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文件中,均作了类似《民法通则》的规定。
扩展资料:
梳理关于残疾赔偿金的立法历史,我们可以理解其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的性质。
1、我国在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的时候,基于当时的认识,在残疾赔偿金第120条规定了对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情况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而对于侵害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甚至致人伤残和死亡都没有规定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只在第119条规定了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作为对受害人因致残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收入损失以致生活来源缺失的赔偿。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文件根据《民法通则》的精神,均规定了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则创造性地既规定了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又规定了残疾赔偿金,显然,这两部法律中的残疾赔偿金是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既规定了对“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同时又规定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残疾赔偿金
一、医疗费:以发票为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住院天数
三、营养费:500-1000元(病历有注明“加强营养”才有赔偿)
四、后续治疗费:二次手术的费用
五、护理费:50-100(每个法院支持都不一样)元/天×住院天数
六、误工费:(本人工资)元/30天× 天(计算到你出鉴定结果的前一天)
七、交通费:500-2000元
八、残疾赔偿金
城镇标准:34757.2×20×30%=208543.2元
农村标准:13360.4×20×30%=80162.4元
九:鉴定费:依发票为准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父亲超过60周岁,母亲超过55周岁,小孩不满18周岁有抚养费赔偿。
父母抚养费:
城镇标准:25673.1×[20-(实际年龄-60周岁)]÷兄弟姐妹数×30%
农村标准:11103×[20-(实际年龄-60周岁)]÷兄弟姐妹数×30%
小孩抚养费:
城镇标准:[25673.1×(18-实际年龄)÷2]×30%
农村标准:[11103×(18-实际年龄)÷2]×30%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15000左右,主要是根据伤残级别和事故责任确定。
交强险理赔规则:现国家法律规定,机动车必须购买交强险,交强险的理赔规则是不分交通事故责任,不管谁的责任,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付,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责任分担,第1-4项属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限额是1万,5-11项属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限额是11万。
1、医疗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治疗费用,以及必然产生的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2、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30%×20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3、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确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5、误工费:本人日工资×误工天数
其中,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6、护理费:每日护理费(护理人员的日工资或者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需要护理的天数×护理人员人数。
其中,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7、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8、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加强营养意见确定金额×需要加强营养的天数。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9、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需要抚养的年数×需要抚养的人数×10%。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10、交通费
合理的交通费用,凭发票计算。
扩展资料:
八级伤残鉴定的标准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3)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2、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盲目4级以上;
(2)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3)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4)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5)一侧耳廊缺失(或严重畸形);
(6)鼻尖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7)面部产痕形成面积8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8)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容貌损毁;
(9)头皮无毛发25%以上。
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伤度丧失50%以上。
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影响体形。
5、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8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6、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03-22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海南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交通费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6、住宿费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8、残疾赔偿金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30%(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30%(伤残赔偿系数)。
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过错原则,受害人本身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
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2020-05-14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交通事故伤残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过程。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必须等伤者康复后才可以评定的。
宋聪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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