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卡在异地可以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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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6 ·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welcome211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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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任培训讲师、营销部经理、中心支公司个险负责人、省公司业务发展高级督导、主管培训负责人、代理公司个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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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跨省社保异地转移流程:
一、所需资料:
1、接收地社保开具《接收函》,《接收函》上必须提供转移人身份证号码、转入地社保所在银行名称及转入地社保帐号。
2、本人须持《接收函》、社保手册、终止合同书到公司办理社保转移手续。转移手续办理时万家盛世人力资源公司会给转移人开具《养老保险转移清单》及《养老保险帐户明细》。
3、本人须持由公司开具的《养老保险转移清单》到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医疗保险转移手续及医保帐户结清手续。
二、转移程序:
参保人跨省流动前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参保人持缴费凭证、户口、身份证等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申请接续关系。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将清理申请人的参保缴费是否有欠费并办理养老保险基金划转,终止申请人在当地的参保关系,向新参保地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
跨省社保异地转移流程:
一、所需资料:
1、接收地社保开具《接收函》,《接收函》上必须提供转移人身份证号码、转入地社保所在银行名称及转入地社保帐号。
2、本人须持《接收函》、社保手册、终止合同书到公司办理社保转移手续。转移手续办理时万家盛世人力资源公司会给转移人开具《养老保险转移清单》及《养老保险帐户明细》。
3、本人须持由公司开具的《养老保险转移清单》到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医疗保险转移手续及医保帐户结清手续。
二、转移程序:
参保人跨省流动前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参保人持缴费凭证、户口、身份证等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申请接续关系。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将清理申请人的参保缴费是否有欠费并办理养老保险基金划转,终止申请人在当地的参保关系,向新参保地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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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是不可以使用的。目前只能在缴存地使用,因为现在全国各地市之间还没有完全实现医保个账异地结算。同省不同县市实行联网有些地方可以使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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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是需要办理社保转入,一旦转入本地,回去原籍就用不了了。
1.为确保由于工作地或学习地发生变化的参保人员能正常使用社保卡,参保人员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和社保卡到社保局办理社保卡转入业务。
2.参保人员在统筹范围外社保有实缴记录的,需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再到社保局办理社会保险转入手续,便可将原参保地缴纳的。
1.为确保由于工作地或学习地发生变化的参保人员能正常使用社保卡,参保人员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和社保卡到社保局办理社保卡转入业务。
2.参保人员在统筹范围外社保有实缴记录的,需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再到社保局办理社会保险转入手续,便可将原参保地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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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现在全国医保并未统筹,因此本统筹区的医保卡在异地无法使用。
异地报销程序如下:
(一)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在本人指定的三家异地医院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时,先由参保人全额垫付,出院时将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总清单、发票、出院证(以上4种资料均需医院盖章)和医保证复印件交回参保单位,由单位经办人填写《异地医疗费用结算表》后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交所在区医保分中心审核结算。在已选定医院之间转院的还须提供就医医院的《转院证明》。
(二)临时异地住院所产生的费用先由本人全额垫付,出院后将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发票、出院证、医院的级别证明(以上5种资料均需医院盖章)、身份证和医保证复印件交到单位,单位出具异地出差证明,由单位经办人填《异地医疗费用结算表》后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交区医保分中心结算。
(三)发生的异地特病门诊费用,先由参保人全额垫付,将处方(注明每种药品的单价)、发票、检查报告单、治疗明细单、身份证和特病证复印件交回本人所在单位,填写《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申报表》一式两份,每双月1-5日(节假日顺延)交区医保分中心结算。
费用报销时间:
(一)符合政策规定的异地住院及门诊费用:当年度费用在次年3月31日前送区医保分中心审核结算。异地费用超过规定时间不再报销。
(二)跨年度异地住院由参保人告知医院当年12月31日作中途结算。跨年度住院只收一次起付标准。
(三)异地报销费用由各分中心支付给单位,再由单位返还给参保人员。支付时间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异地报销程序如下:
(一)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在本人指定的三家异地医院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时,先由参保人全额垫付,出院时将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总清单、发票、出院证(以上4种资料均需医院盖章)和医保证复印件交回参保单位,由单位经办人填写《异地医疗费用结算表》后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交所在区医保分中心审核结算。在已选定医院之间转院的还须提供就医医院的《转院证明》。
(二)临时异地住院所产生的费用先由本人全额垫付,出院后将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发票、出院证、医院的级别证明(以上5种资料均需医院盖章)、身份证和医保证复印件交到单位,单位出具异地出差证明,由单位经办人填《异地医疗费用结算表》后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交区医保分中心结算。
(三)发生的异地特病门诊费用,先由参保人全额垫付,将处方(注明每种药品的单价)、发票、检查报告单、治疗明细单、身份证和特病证复印件交回本人所在单位,填写《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申报表》一式两份,每双月1-5日(节假日顺延)交区医保分中心结算。
费用报销时间:
(一)符合政策规定的异地住院及门诊费用:当年度费用在次年3月31日前送区医保分中心审核结算。异地费用超过规定时间不再报销。
(二)跨年度异地住院由参保人告知医院当年12月31日作中途结算。跨年度住院只收一次起付标准。
(三)异地报销费用由各分中心支付给单位,再由单位返还给参保人员。支付时间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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