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1999年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买了主险“平安康泰终身保险”附加险“住院安心(185)”“意外伤

本人于1999年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买了主险“平安康泰终身保险”附加险“住院安心(185)”“意外伤害(191)”“意外医疗(192)”这几个产品。附加险的条款说明是“主合... 本人于1999年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买了主险“平安康泰终身保险”附加险“住院安心(185)”“意外伤害(191)”“意外医疗(192)”这几个产品。附加险的条款说明是“主合同交费期满或主合同被保险人年龄超过六十五周岁时,本公司不予续保。”本人交费期和年龄都还未到该公司规定的时间,也没违反合同的任何条款。最近该公司下发了一个《附加医疗险转换通知书回执》给我,说是区分:社保和非社保,说我的“意外医疗(192)”要转保。如享受社保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就转(192B)
,非社保的转(192A)。说是有社保的转了后“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条款均保持不变”还可享受百分之五的交费优惠。原合同与现在的(192B)明显的区别就是“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投保时业务员是在我的办公室为我办的保险,我也如实告知了,业务员就是根据我的实际情况(单位可以报销)为我设置的这份保单。请问:该公司现在要我转保或退保合法吗?这是不是“减轻保险人的责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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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极双鱼
推荐于2017-09-03 ·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太极双鱼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采纳数:11213 获赞数:177872
理财规划师 平安钻石俱乐部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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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是有这个事情,看来你应该是孤儿单客户,没有代理人负责讲解业务了。

  1. 此事为真。

  2. 1999年的老保单,平安的老客户了。

  3. 当时的附加险,确实没有区分是否医保报销的情况。

  4. 此规定,是按照目前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医疗险收入补偿的基本原则,进行的转换,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要求,经过保监会的审批行为。

  5. 医疗险的基本原则,是报销,但不能重复报销,简言之,就是补偿,不能以此创收。

  6. 目前,严格区分是否有医保,分为A/B款。

  7. 详情可拨打平安客服电话95511,进行咨询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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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夏峥嵘2013
2014-11-01 · TA获得超过342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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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如实履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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柠檬没_我萌_
2014-11-01 · TA获得超过150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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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我没出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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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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