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有担物,又有担保人法院先执行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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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解决这一问题最直接的两法条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通过这两法条,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如果该抵押物是债务人提供的,则优先执行该抵押物;
2、如果该抵押物是第三人提供的,则可选择执行抵押物或者主张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通过这两法条,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如果该抵押物是债务人提供的,则优先执行该抵押物;
2、如果该抵押物是第三人提供的,则可选择执行抵押物或者主张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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