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双方都要孩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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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1 · 农业农村部直属的大型综合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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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女)与庞某(男)婚后感情尚好。1990年3月庞某因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押往新疆劳动改造。为此,代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庞某离婚。庞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其子判由他抚养,并委托他的父母代为抚养。庞某的母亲殷某受庞某的委托,表示财产怎么处理都行,但孩子是庞家的根,坚决要求为庞某抚养孩子。双方互不相让。法院审理认为夫妻的感情为基础,现庞某因强奸罪被判刑四年,极大地挫伤了夫妻感情,双方同意离婚。应予允许,双方所生之子年纪尚幼,以随母亲生活为宜。离婚后,子女无论由谁抚养,仍是双方的子女。庞某在不具备抚养孩子条件,坚持要求抚养孩子是不妥当的。据此,法院依照《婚姻法》规定,判决准予代某与庞某离婚,婚生子由代某抚养,庞某支付部分生活费。
问题:法院为什么判由代某抚养呢?
答: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后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的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判决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婚姻法确定的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具体意见。该意见指出: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一是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女方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等情况。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并无不利的,可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优先考虑:一是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二是子女随其生活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三是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四是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优先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
那么,如果子女一旦确定由谁抚养,是否可以变更呢?在抚养子女的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条件都可能发生变化,当确有必要时变更子女的抚养方是正常现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的应当准许,依上述《意见》的有关规定,在变更子女抚养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另行起诉,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有抚养能力的。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问题:法院为什么判由代某抚养呢?
答: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后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的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判决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婚姻法确定的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具体意见。该意见指出: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一是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女方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等情况。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并无不利的,可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优先考虑:一是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二是子女随其生活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三是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四是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优先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
那么,如果子女一旦确定由谁抚养,是否可以变更呢?在抚养子女的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条件都可能发生变化,当确有必要时变更子女的抚养方是正常现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的应当准许,依上述《意见》的有关规定,在变更子女抚养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另行起诉,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有抚养能力的。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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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俩可以本着孩子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自行协议孩子的抚养权归属。规定孩子2岁以内属于哺乳期归女方直接抚养,孩子超过10周岁需要征求孩子意见。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上法院起诉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上法院起诉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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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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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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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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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孩子年龄有多大,十岁左右的孩子可以自己选择随父或母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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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诀,看孩子跟谁有利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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