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哪些费用不用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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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锦凡
2017-05-31 · TA获得超过674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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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二、离退休人员工资
包括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注意事项:
1、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事务,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缴纳个税;
2、提起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征收个税;
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应纳税。

三、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单位取得的工资、补贴等
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际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税;
2、除上述收入外,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要交个税。
四、个人福利费
不属于免税的个人福利费:
1、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五、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六、差旅费津贴
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也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税。
七、误餐补助
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资,不能再工作单位或者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注意,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并征个税。
八、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
这部分的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的扣除个税。
九、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含1年),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暂减50%,剩余的50%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税。
十、五险一金
1、企业在规定的比例内实际交付的,免征个税,个人在规定的比例内实际交付的,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女职工按法律规定取得的生育津贴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税。
十一、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1、免征项目或不属于个人所得的补贴、津贴
包括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军粮差价补贴。
2、暂不征税补贴、津贴
包括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伙食补助。
十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工资薪金所得
十三、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十四、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条件: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
超过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十五、从破产企业取得的安置房收入
十六、低价出售本单位职工的住房
十七、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1、在年金缴费环节,单位按规定为职工支付的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税;
2、个人按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时,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在年金基金投资环境,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在年金领取环节,计征个税。
十八、个人捐赠
注意: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扣除。
十九、特殊党费
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十、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
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3500元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1300元,即总扣除费用为4800元。
二十一、附加减除费用
指对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在减除费用3500元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范围限制在: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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