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迫辞职有没有经济补偿金
员工因以下原因被迫辞职有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一点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参考资料来源:盐田区政府在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9-05-28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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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工作中公司辞退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这里需要明确的是:
1、 被公司辞退,并非主动离职;
2、 自己在工作上无重大失误表现;
3、 确保已经签署了正式的劳动合同。
如果你是属于上面的情况下,可以用以下法律保护来自己,同时采取4步措施维护合法权益:
一、相关专业知识必备:
1、用人单位如果要单方面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金。
而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员工入职不满半年的,则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也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N+1”。
2、公司赔偿协议中约定的赔偿,并非是按照员工和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发放,而是按照员工的实际税前收入发放。
一般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当员工处于患病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时,公司是不能辞退员工的。
4、公司辞退员工要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也需要提前30天书面or邮件通知。
二、应对措施(按时间顺序)
1、收到公司的辞退通知时,首先看自己是否处于特殊时期(患病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如果是的话你有权拒绝,公司是没办法辞退你的,特殊时期员工是受劳动法保护的;如果不是,这个时候你可以和公司先协商,了解清楚自己被辞退的原因(个人原因还是公司业务调整)。
注意!!!很多时候公司为了减少赔偿,会强行将辞退原因归咎到你个人身上,拿出绩效等来卡你,一定要注意分辨。(这个阶段协商建议录音或者保留微信聊天、邮件等书面信息作为证据,以免日后涉及到劳动仲裁)
2、当了解清楚辞退原因,个人和公司就离职意向达成一致,也不要着急签离职协议,这个时候就要开始谈经济赔偿。
参见上一部分的【相关专业必备】,如果公司按照’N+1”的标准给予了你应得的经济赔偿,这就万事大吉,你可以准备走离职流程了,记得离职前把自己没休完的年假休完,这些都是属于你的权益。那万一公司找借口不按规定给你赔偿应该怎么办呢?(这才是大多数公司的做法,尤其是对于工龄比较长的老员工赔偿金额也较大)
3、公司不按规定给你赔偿,协商又无果的话,这个时候就不得不借助劳动仲裁了。
基本上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你的重大工作失误,申请劳动仲裁大几率都会成功,一定要沉得下心。
这个阶段如果面临公司的刻意刁难应该怎么应对呢?以下是常见的几种情况:
1)公司拖着迟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员工能够提供切实工作的证据,基本上仲裁一仲一个准。
2)公司拿绩效卡你,因为绩效不过关辞退——在邮件以及OA里面留下一些正常绩效的记录(周报、月报、会议汇报等),必要时候可以拿来作为证据,
3)公司威胁你影响背调或者不开离职证明——背景调查可以留关系较好的同事联系方式,就算拿不到离职知名,你可以签保证书与上家无纠葛,若有则自己承担责任,下家往往也认可。反正离职证明唯一的用处就是帮下家撇清责任,只要社保和流水能证明工资和工作过,离职证明本身并不重要。
总之一句话,遇到辞退不要慌,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