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口头协议如何认定及处理
口头协议,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1、口头协议效力的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10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也就是说,原则上口头协议是有效的。除建设工程合同、劳动合同等14种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外,当事人都可以约定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只要合同双方都认可所订立的口头协议,口头协议是有效的。
(2)《合同法》第52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应对口头协议风险的对策
口头协议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一方向法院起诉,但此时就出现了口头协议难举证的问题。大家可采取几种方法应对风险。
(1)订立时录音、录像或者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在场
双方订立口头协议时,可以对商议、订立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者在订立时双方合意找一个与双方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场见证,该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在日后发生纠纷时可作为证据使用。
(2)交易中沟通、交谈保存书面记录
双方交易过程中,沟通、交谈尽量采用短信、微信、QQ等方式,可以留下书面的交谈记录,作为日后维权之用。若以电话沟通为主,当事人可将对话进行录音。
(3)转账或当场交付留凭证
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一方付款时,通过银行或网上支付等进行转账,一方在转账时可备注转账的事由;或双方当场现金交付,都需要保留相关的转账记录或收据,待以后维权之用。
口头协议方便快捷。口头协议不存在无效的情形,且该协议可采用口头方式订立的,那口头协议一般是有效。但口头协议存在一定风险,在发生纠纷时,维权举证难。
扩展资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可以认为口头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双方都认可的口头协议,在法律上认定为有效,但如果一方违约,主张一方的举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口头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
国家法律规定的应当采取书面合同的,当事双方却仅进行口头约定,主张方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协议,可以视为有效。
法律规定,订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方式,也可以是口头合同。口头合同比起书面合同简便易行,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而口头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同样是有效的。
国家法律规定的必须要采用书面协议的方式,比如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房屋销售合同等,如果这类合同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那么可视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口头协议
1、如果当事人对口头协议的存在无异议,协议内容又不违法,应认定合同有效;
2、如果当事人对口头协议存在有异议,又无证据证明协议存在的,法院可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可裁定驳回起诉;
3、如果当事人对口头协议存在无异议,且已实际履行或部分履行的,仅对协议中的质量、期限、价款等合同主要内容有异议的,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按照民法通则第8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4、虽然当事人对口头协议的存在无异议,但当事人对协议中的数量、品种、质量、期限、价格等未达成一致意见,且未实际履行的,按合同未成立处理。如已实际全部或部分履行的,依实际履行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