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高手帮忙解决物权法案例三

2003年8月5日丙买回1枚戒指,其朋友甲看见后很是喜欢就提出借来戴几天。但1个月后,即2003年9月5日丙发现这个戒指戴在乙手上,于是她就问乙这枚戒指是从哪里买的,乙告... 2003年8月5日丙买回1枚戒指,其朋友甲看见后很是喜欢就提出借来戴几天。但1个月后,即2003年9月5日丙发现这个戒指戴在乙手上,于是她就问乙这枚戒指是从哪里买的,乙告诉是从同事丁手中买来的,丁说这枚戒指自己不喜欢,因此才卖掉。于是丙找到了甲,在丙的再三追问下,甲不得不承认自己把戒指丢了。经查丁是在马路上拾得的该枚戒指,丙掌握了情况后。要求乙返还戒指,乙说戒指是自己买的,且当时并不知该戒指不是丁的,并支付了价款,因此拒绝返还。为此丙多次向甲索要,均被甲拒绝,后来丙实在忍无可忍了,于是丙于2005年10月8日起诉到法院。请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各题:
1、丁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本案中戒指的所有权归谁所有?
3、若丙发现甲的戒指以后即直接向人民法院寻求救济,那么丙可以提出哪些主张?
4、丙请求甲返还戒指的请求是否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5、本案中丙是否还能够获得救济?如何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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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づ月长石9bc4a9
2008-07-29 · TA获得超过7.1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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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买卖无效,因为戒指所有权不是丁的,是丙而且戒指可以证明其合法所有人。丁对于没有所有权的物品是无权买卖的。
第二,戒指归丙所有
第三,关于本案的诉讼,首先,丙作为所有人,可以起诉甲和丁,要求宣布买卖无效,返还戒指,并赔偿相应损失。然后,丁和乙买卖关系解除后,乙可以以合同无效,过错在丙为由,起诉丙要求其返还购买戒指款项。
第四,当然可以,因为丙的戒指是借给甲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丙第一追偿人就是甲。
第五,关于法律救济。法律救济是适用于行政诉讼案件,本案属于民事纠纷,所以只能适用于赔偿,不能适用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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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2020-09-09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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