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2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三、申请受理单位:国家、省、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四、决定单位:国家、省、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3、实行采伐许可证的范围 凡采伐下列森林、林木者,必须中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1)全民所有制单位经营的各种森林、林木;
(2)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森林、林木;
(3)个人经营的自留山和承包的荒山、荒地营造的林木,以及责任山上的林木。
但是,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自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2.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 根据采伐单位隶属关系,由下列有关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1)县属企业事业单位,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其林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单位核发;
(3)林业部所属的国营林业局,由林业部或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4)部队单位,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5)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核发;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代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7)农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 采伐以生产为主要目的竹林,比照上述的有关规定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2、《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三条 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达到一定规模需要采伐的,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采伐限额单列。
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的林木纳入当年的森林采伐限额。
第二十条 因埋设、架设输电、通讯、广播等管道、线路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参考来源: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