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的说明、标签有什么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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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法》第78 条的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必须保证内容真实,应当写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等重要信息,且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而且,产品的实际功能及成分必须和这些说明一致。所谓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是指保健食品中发挥特定保健作用的有效成分如功能性脂类、维生素、矿物质元素,它们直接关系到食品是否具有相应保健功能,影响着消费者的购买选择。如果商家在标签、说明书上标注虚假信息,杜撰或夸大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就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的法律责任,这种保健食品也不能进入市场流通。同时,正是由于保健食品原料中存在这些功效成分,也决定着它不会同时适合所有人群食用。比如,抗氧化类保健食品的适宜人群是中老年人,不适宜人群是少年儿童;促进泌乳类的保健食品适宜人群仅仅是产后需哺育幼儿的妇女,不适宜其他人食用。如果不加区分,某些保健食品不仅不能发挥应有的功效,甚至有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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