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出的是正本货代提单,为什么海运提单还要电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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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鱼游走四海7ba1c7
2014-02-12 · TA获得超过2.8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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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正本海运提单是货权凭证(记名提单除外),即持有正本海运提单的人可以向签海运发提单的承运人主张提单项下的货物。换句话说,就是持有正本海运提单的人才可以向承运人(船公司)提货。

而所谓“电放”,是收货人在没有正本有好听的的情况下,凭提单的副本(复印件)向承运人提货——但是,这必须有前提,那就是:承运人没有签发正本提单,或者承运人签发了正本提单,但是,发货人(SHIPPER)向承运人交回了所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由发货人向承运人提出请求,允许收货人凭提单副本提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些后果——这就是所谓的发货人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的主要内容。承运人在接受发货人出具的保函之后,在目的港向持有提单副本的收货人放货。

所以,“电放”必须满足两个前提:1)发货人必须向承运人出具保函;2)如果承运人之前已经签发了正本提单,那么,发货人必须将所有正本提单退回给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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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舱的时候和代理讲的是出代理提单并且是要电放的,我以为是船开了后,代理签发他们自己的代理提单并把盖有电放章的样本给客户就行了,后来得知,是要先签了正本提单后才能签代理单,这个一直是这样做的还是有分国家港口的呢?记得之前走韩国日本,香港…………代理提单电放都是船开第二天都可以把电放件给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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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放一般用于近洋运输,即货物往往先到达目的港,而正本提单常常滞后,所以,为了避免或减少货物在码头的占压产生过多的费用,而采用不要正本提单,而直接做电放——收货人凭提单复印件提货。

至于电放,可以事先向承运人提出申请,那么,承运人将不再签发正本提单,而只给发货人提单副本或复印件。

至于签发的时间,与签发正本提单没有什么区别,只是不给正本提单而已。
11乐Wen
2014-02-12 · TA获得超过174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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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是发货人和承运之间的一种运输合同,提单按照签发者看可分为货代提单和海运提单。
你这种情况属于套单,实际上这票货有两份提单即你手中的货代单和船公司签发给货代的海运提单。海运提单上的收发货人及通知方应该为你的货代和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而你手中的正本货代提单上才是实际的收发货人,由于海运提单是货代和船公司签订的因此你的货代是船公司的直接的客户,货代决定了如何签发海运提单,一般签电放提单比较方便省去了邮寄正本提单的费用和时间,还有就是如果后续有该单情况操作起来比较方便;同时你作为货代的直接客户你就决定了提单的签单方式。
目的港操作流程一般是:首先货凭海运单到船公司换单,船公司放货给货代;然后客户拿着正本货代单找目的港代理那在完成一次换单然后货代放货给客户。船公司只认船公司签发的海运提单的,不认货代单因此海运带还要进行一次电放,之后船公司才会放货给目的港代理。
累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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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都没有遇到过这么负责的情况,以前电放的话都很急事的,这次代理却要好几天,难道之前收到的不是船公司签发的提单(代理都是去船公司签发的),收发货人都是实际的收发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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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电放很快的,把电放保函提交给船公司然后那边就给做了,只要你一给那边马上就根据你的指示电放。但是,实际上正常的、标准的电放的流程是这样:船公司首先先签出正本提单,然后将正本提单寄给shipper,shipper会在正本提单上背书,然后shipper将电放保函和背书正本提单一并寄送给船公司,然后船公司在你背书的正本提单上盖电放章,然后再通知其目的港那边,现在仍有不少船公司按这个流程做电放的 MSC就是其中一个 很麻烦的,如果按这个流程来的话的确是需要耽误些时间.......不过绝大部分船公司现在的电放流程就是shipper提供电放保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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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惜迩94
2014-02-12 · TA获得超过677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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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货物装船、船公司签发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必须交出一份经适当背书(duly endorsed)的正本提单(在变更卸货港时或在其它特殊情况下,通常应交出全套正本提单)(注:这是提单作为缴还证券的性质,即提单上请求提货权利的实现必须以交还提单为要件),并且还应付清所有应支付费用,然后方能在卸货港取得提货单(Delivery Order,D/O),提取货物。

  当收货人无法及时获得提单,则通常是收货人凭保证书换取提货单后提货(注:请区分航运实践中通常使用的"保函"的概念和担保法中"保证"的概念)。但是,船公司不能以保证书对抗第三人(持有提单的真正的收货人),因为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为了使收货人可以在某些无法及时取得提单、而船公司又不愿意凭保证书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能及时提取货物,实践中就产生了"电放"的做法。人们通常所说的"电放"是狭义上的概念,即托运人(发货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时指定收货人(非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授权(通常是以电传、电报等通讯方式通知)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已收回)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因此,"电放"的法律原理是:在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当收回提单时即可交付货物(或签发提货单)。由于承运人收回提单的地点是在交付货物(卸货港)以外的地点(通常是在装货港),视其为特殊情况,所以收回全套正本提单。然而,目前有关的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如中国的海商法)和法规中均无"电放"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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