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法和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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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以研究公权力、公权力配置、公法关系和公法责任为主要内容。公法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内部或公权力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之间,以及调节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如果从各部门的调整来看,公法就是典型 的公法和非典型的公法或非典型私法中的公法部分。
私法,相对于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的法律。
公、私法之区分
目前区分公、私法并未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理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利益说。根据调整的利益关系的性质,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
二、主体说。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 但比较多数人采的是所谓的「新主体说」, 这一个说法的区分标准是: 如果一个法律关系中,出现的法律主体其中一方是以公权力姿态出现的国家主体, 那么适用在这个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就是公法; 反之,如果双方没有出现这样的主体, 就是私法.
举例来说:台北市政府向池上便当订购饭盒, 这里台北市政府出现的姿态,和公权力无关.
必须注意的是,新主体说是用来区分「法律」本身的定性, 而「法律关系」是公法关系或者私法关系, 则是另一件事情.
三、性质说(隶属说)。调整的是纵向隶属关系还是横向平等关系。这在很长时间内占主体地位。
四、理念说。根据法的理念。调整分配正义的是公法,交易正义的是私法。
五、决策说。公法是受到约束的决策的法,私法是自由决策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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