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律问题想请教律师!
被告、原告是兄妹关系,原告有精神疾病,与前夫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孩子由男方抚养。原告2002年至2019年,在院治疗累计3次,2010年8月开始的第二次住院期间,由被告承担其住院费,并在住院期聘请护工对原告进行护理。
2017年9月原告名下房屋被征收,因原告精神异常,而其子刚成年不久且长期未与其共同生活,原告街道办事处及其社区出具证明,写有“原告为x房屋所有人,由于原告身体疾病,其父母已故,儿子年幼,唯一的兄长为原告的监护人”,被告根据该证明,代原告与征拆部门签订征拆协议,征拆部门随后将征拆款存入原告的存折,存折由被告代原告向征拆部门领取。被告领取原告存折,分批将原告的征拆款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被告在2018年1月送原告住院时,将原告身上30000元现金拿走,2019年7月将原告建设银行账户44000元拿走。原告2019年6月出院后,在被告家中居住4月,随后搬至其儿子家中生活至今。原告认为被告占用其资金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向本院提出诉称之诉讼请求。
另查明原告虽有精神疾病,但并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生病住院期间发生的事宜有较清晰认知,也对被告为其办理住、出院手续、住院护理、代签房屋征拆协议的行为予以默认。(我妈妈本人完全不知道房屋征拆,被告及其单位社区根本没有告知,不存在默认一说)
判决结果是归还扣去被告给原告花费的生活、陪护、医疗费用的余下费用。关于本案应否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问题,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兄长,在原告离异、父母丧亡、儿子年幼情况下,能悉心照料患有精神疾病的原告(我妈未住院时,根本就很难得去看望我母亲;我妈住院时,也去看得很少;而且他并没有能力照料我母亲,被告的想法做法就是想长期将我妈关在医院,自己不想管太多,只想出钱通过陪护照料,这些并未顾及到我妈的要求,并不利于我妈的身心和康复),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起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返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我方认为判决书对我方不公平。因为此次诉讼的发生,完全是被告带有私心、带有恶意、动机不良的侵占行为造成的,被告方是过错方,是整个事件的始作俑者;而我方是被侵害方、是被动承受方、是无辜方。我们认为,法律乃至判决应该是惩恶扬善、维护公平正义的,而一审判决未体现对过错方、侵害方的惩戒、对受害方、被侵害方的保护,是我们难以接受的。同时,整个一审开庭过程中请的律师没有起到相应作用,除了拟定起诉状和念完诉讼请求,在庭上问了对方证人几个无关痛痒的问题,没有体现出专业素养和对我方的专业帮助。现被告方不服上诉,马上要二审了,我方在考虑是否请律师或更换律师?是否可以我本人作为代理人或者我父亲(也就是原告前夫)一起作为代理人出庭? 展开
对法院的判决不能以是否“公平”去衡量,必须以是否“合法”为准绳。
法院裁定并无不当。
“我妈妈本人完全不知道房屋征拆,被告及其单位社区根本没有告知,不存在默认一说”
------ 你妈知道房屋拆迁又能如何,只要在发病期间就是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从事相关活动的;
“我妈未住院时,根本就很难得去看望我母亲;我妈住院时,也去看得很少;而且他并没有能力照料我母亲,被告的想法做法就是想长期将我妈关在医院,自己不想管太多,只想出钱通过陪护照料,这些并未顾及到我妈的要求,并不利于我妈的身心和康复“
—— 被告将你母亲送医雇请护工等着都是具体的照顾行为,都是需要投入时间精力的。可能并不符合你们的要求,这不妨碍对他尽了监护责任和义务的定性。其它的问题属于医生意见不能把它们划为被告的意志和意见;
“一审判决未体现对过错方、侵害方的惩戒、对受害方、被侵害方的保护”
—— 对民事案法院的职责是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定,不是主观意志下进行“惩戒”概念。
“整个一审开庭过程中请的律师没有起到相应作用,除了拟定起诉状和念完诉讼请求,在庭上问了对方证人几个无关痛痒的问题,没有体现出专业素养和对我方的专业帮助”—— 律师是否起了作用,不是按照你不合法主张是否也得到支持来判断的。
如果你或者其他人来作为代理人,必须由你母亲进行委托并得到法院的认可。
2020-11-05 · 百度认证: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官方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