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内容共含多少项?其中第六项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内容共含十三项,第六项的内容是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4、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5、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6、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7、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8、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9、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0、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1、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12、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
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24-09-05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