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在建筑工地干活,被吊车上的东西砸到脚趾,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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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你描述的情形受伤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但关键是要有证据证实,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建议及时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劳动合同、工作证、出入证等,先协商请单位进行工伤认定,如果单位不同意,可以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协商不成可以委托当地律师申请劳动仲裁,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共同负担。
其中,由单位负担的十项待遇分别为: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
(二)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三)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四)伤残津贴。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如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增加工资,其伤残津贴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月增加工资额的70%或60%相应增加。
(五)工伤职工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的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七)工伤职工在境外发生工伤,按国内同病种支付医疗费,剩余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八)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发给工伤职工一次性就业和医疗补助金,职业病的加发50%医疗补助金。
(九)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
(十)2007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和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其工伤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承担。
其中,十二类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工伤医疗费;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职业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费;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如果解决了你的疑问,请好评,万事如意!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案件处理依据,具体情况网上说不清楚,不要追问,请在线下委托当地律师处理,自己擅自处理案件后果自负。
只接听本地电话,外地当事人见谅,谢谢。
其中,由单位负担的十项待遇分别为: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
(二)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三)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四)伤残津贴。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如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增加工资,其伤残津贴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月增加工资额的70%或60%相应增加。
(五)工伤职工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的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七)工伤职工在境外发生工伤,按国内同病种支付医疗费,剩余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八)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发给工伤职工一次性就业和医疗补助金,职业病的加发50%医疗补助金。
(九)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
(十)2007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和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其工伤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承担。
其中,十二类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工伤医疗费;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职业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费;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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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案件处理依据,具体情况网上说不清楚,不要追问,请在线下委托当地律师处理,自己擅自处理案件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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