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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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编辑1954年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建国初期,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了《共同纲领》,经过艰苦努力,革命和建设使用蓬勃发展,取得了非凡的成就,为制定1954年宪法准备了成熟的条件。在1952年12月24日举行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上,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提议召开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开始进行宪法草案的准备工作,得到了会议的一致赞同。1953年1月13日,成立了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宪法的起草工作。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并决定予以公布,交付全民讨论。进过两个多月的讨论,提出了一百多万条修改和补充意见,起草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所提出的意见,再次修改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认真讨论,9月20日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公布实施。
2作用编辑这部宪法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继续和发展。《共同纲领》中有关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军事制度,文化教育之策,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已被世纪生活证明符合中国实际情况,在宪法中被肯定下来;同时根据有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需要,规定了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现实这一任务的具体方法和步骤;对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1954年宪法是一部很好的宪法,它总结了我国人民长期革命斗争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新中国建立初期社会主义事业的胜利成果和经验,他的颁布实行,对于巩固胜利成果,推动社会主义事业的前进,起了巨大的历史作用。
1953年底,毛泽东率领陈伯达、田家英、胡乔木等人到达杭州,开始了正式起草宪法的工作。从1954年1月9日到3月9日,经过两个多月的努力,完成了100条条文的草稿。对此草稿,经过中央、宪法起草委员会等多次上上下下的讨论,于1954年9月20日,获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致通过,予以颁布实施,这就是1954年宪法。
3内容编辑宪法由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国家机构、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五个部分组成,共106条。它明确了我们国家的性质,即“人民民主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规定了政权组织形式,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各民族的团结平等;确立适合当时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经济制度、国家机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等)、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以及相应所负担的义务,等等[1] 。
建国初期,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了《共同纲领》,经过艰苦努力,革命和建设使用蓬勃发展,取得了非凡的成就,为制定1954年宪法准备了成熟的条件。在1952年12月24日举行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上,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提议召开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开始进行宪法草案的准备工作,得到了会议的一致赞同。1953年1月13日,成立了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宪法的起草工作。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并决定予以公布,交付全民讨论。进过两个多月的讨论,提出了一百多万条修改和补充意见,起草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所提出的意见,再次修改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认真讨论,9月20日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公布实施。
2作用编辑这部宪法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继续和发展。《共同纲领》中有关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军事制度,文化教育之策,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已被世纪生活证明符合中国实际情况,在宪法中被肯定下来;同时根据有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需要,规定了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现实这一任务的具体方法和步骤;对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1954年宪法是一部很好的宪法,它总结了我国人民长期革命斗争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新中国建立初期社会主义事业的胜利成果和经验,他的颁布实行,对于巩固胜利成果,推动社会主义事业的前进,起了巨大的历史作用。
1953年底,毛泽东率领陈伯达、田家英、胡乔木等人到达杭州,开始了正式起草宪法的工作。从1954年1月9日到3月9日,经过两个多月的努力,完成了100条条文的草稿。对此草稿,经过中央、宪法起草委员会等多次上上下下的讨论,于1954年9月20日,获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致通过,予以颁布实施,这就是1954年宪法。
3内容编辑宪法由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国家机构、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五个部分组成,共106条。它明确了我们国家的性质,即“人民民主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规定了政权组织形式,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各民族的团结平等;确立适合当时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经济制度、国家机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等)、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以及相应所负担的义务,等等[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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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的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追究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宪法对国家的性质及政治制度的规定上,我们不断作出判断,这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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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1954年的宪法我国第一部宪法,它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是真正反映人民利益的宪法
是真正反映人民利益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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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部宪法规定我国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确立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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