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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1号)规定的报考条件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均可报名参加一级翻译考试。
①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应语种、类别二级翻译证书;
②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翻译专业职务。
(二)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3〕21号)、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17号),参加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笔译两个科目(《笔译综合能力》、《笔译实务》)考试,不限制报名条件。
(三)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翻译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学位〔2008〕28号)规定,在校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报考二级翻译考试时,可凭学校开具的“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证明”(样式见附件2,加盖学校公章)免试《口(笔)译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口(笔)译实务》科目考试。截止至2018年度底,全国249所翻译硕士专业学位(MTI)教育试点单位名单见附件3。
(四)根据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有关规定,对取得二级口译(交替传译)合格证书的,在报考二级口译(同声传译)考试时,可凭二级口译(交替传译)合格证书,免试《口译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口译实务(同声传译)》科目考试。
①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应语种、类别二级翻译证书;
②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翻译专业职务。
(二)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3〕21号)、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17号),参加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笔译两个科目(《笔译综合能力》、《笔译实务》)考试,不限制报名条件。
(三)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翻译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学位〔2008〕28号)规定,在校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报考二级翻译考试时,可凭学校开具的“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证明”(样式见附件2,加盖学校公章)免试《口(笔)译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口(笔)译实务》科目考试。截止至2018年度底,全国249所翻译硕士专业学位(MTI)教育试点单位名单见附件3。
(四)根据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有关规定,对取得二级口译(交替传译)合格证书的,在报考二级口译(同声传译)考试时,可凭二级口译(交替传译)合格证书,免试《口译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口译实务(同声传译)》科目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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