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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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 刘振海(越秀区广州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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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公务车辆仅限公司经营活动使用,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用于私人活动;
2、公司所有车辆均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调度管理。综合管理部经理是车辆管理责任人,各驾驶人是本车直接责任人;
3、未经允许不得公车私用,严禁无派车单出车,不按规定出车,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4、所有车辆实行专人保养责任制。由综合管理部经理负责落实每辆车具体保养责任人;
5、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允许在外过夜。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被盗、损坏,驾驶员和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共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公务用车包括轿车、越野车及多功能乘用车。
第七条 申报《目录》的车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告》内车型;
二、申报企业应拥有申报车型的产品工业产权、产品改进及认可权、产品技术转让权及国内外市场销售权;
三、申报前已经连续生产销售3个月以上,并保证进入《目录》后连续生产销售时间不低于6个月;
四、申报《目录》的轿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8升,价格不超过18万元,其中机要通信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6升,价格不超过12万元;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新能源轿车扣除财政补助后价格不超过18万元。申报《目录》的其他车型:具体要求结合实际用车需求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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