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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的主要行为有:
1、言语欺凌。叫受害者侮辱性绰号,指责受害者无用,粗言秽语、喝骂;
2、身体欺凌。对受害者的重复的物理攻击,身体或物件。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
3、财物欺凌。干涉受害者的个人财产、教科书、衣裳等,损坏,或通过他们嘲笑受害者;
4、欺凌者明显地比受害者强,而欺凌是在受害者未能保护自己的情况下发生;
5、传播关于受害者的消极谣言和闲话;
6、网络欺凌。即在网志或论坛上发表具有人身攻击成份的言论;
7、社交欺凌,不让受欺凌者交朋友以及破坏社交的行为;
8、让受害者遭遇麻烦,或令受害者招致处分;
9、分派系结党:孤立、杯葛或排挤受害者;
10、恐吓、威迫受害者做他或她不想要做的,威胁受害者跟随命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1、言语欺凌。叫受害者侮辱性绰号,指责受害者无用,粗言秽语、喝骂;
2、身体欺凌。对受害者的重复的物理攻击,身体或物件。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
3、财物欺凌。干涉受害者的个人财产、教科书、衣裳等,损坏,或通过他们嘲笑受害者;
4、欺凌者明显地比受害者强,而欺凌是在受害者未能保护自己的情况下发生;
5、传播关于受害者的消极谣言和闲话;
6、网络欺凌。即在网志或论坛上发表具有人身攻击成份的言论;
7、社交欺凌,不让受欺凌者交朋友以及破坏社交的行为;
8、让受害者遭遇麻烦,或令受害者招致处分;
9、分派系结党:孤立、杯葛或排挤受害者;
10、恐吓、威迫受害者做他或她不想要做的,威胁受害者跟随命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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