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休病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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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病休假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须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根据鉴定情况作如下处理: 1、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3个月或第7个月起,停发 工资 和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的,按辞退或解除聘用处理。 2、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 退休 (职)手续。 3、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因病不能恢复工作,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 病假 ;从鉴定之日计算,满1年再进行鉴定,经两次鉴定均达到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且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办理退休(职)手续。 (二)工作人员病休达到规定时限,不按要求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的,不再享受 病假工资 待遇,按 旷工 处理。 (三)病假人员病愈后2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重新计算;2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四) 试用期 (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相应地延期转正定级。 以上是有关公务员休 病假规定 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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