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托儿所开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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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者年满18周岁,并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自然人;
2、投资者需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满足托儿所在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支出;
3、投资者需认同家庭式托儿所的经营理念;
4、投资者需具备一定的幼儿教育经验,能够了解幼童在其阶段的需求,有一颗有耐心、有热情对待幼儿的心;
5、投资者需有一间固定的经营场所,并保证有足够的室外活动场地,尽量以在社区内为主,以服务社区中的父母,孩童为经营对象;
6、投资者需具备良好的商业诚信,并能够办理到各项证照,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证等一系列托管所所需要的证件。
【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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