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等级制度
法律分析:工资等级制度是根据劳动或工作的复杂性、繁重性和责任大小划分等级,按等级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规定着职工工资的主要部分,规定着地区间、产业间、企业间以及企业内部职工的工资关系。我国现行的工资等级制度有两种:(1)工人的工资等级制度。主要区分工种之间和工种内部的劳动差别与工资差别,工、交、基本建设企业工人主要实行八级(或七级)工资制;(2)职员的工资等级制度。首先按照职员所担负的工作职务不同规定工资,其次,在同一职务内部再划分若干等级,规定几个工资标准,反映同职务内部职员的劳动差别。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职务级别工资制的实施,列入上述实施范围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以下简称职级工资制)。(一)确定级别的办法。工作人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所任职务,是指按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的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时间可与工作年限合并进行工资套改。此规定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套改职务工资时也按此办法办理。1.确定级别的具体办法。机关工作人员这次确定级别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的工作年限确定相应的级别。2.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的定级。(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人员的定级。初中、高中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定为十五级;大学专科毕业生,定为十四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下同)、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三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二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一级。(2)其他新录用人员的定级。其他新录用人员,根据其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的人员确定级别。3.审批权限。机关工作人员的级别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按管理权限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