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被告不适格,法院是否必须告知原告更换被告
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如果认为被告的主体不适格,是否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变更,才能驳回起诉?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有这样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有没有类似的...
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如果认为被告的主体不适格,是否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变更,才能驳回起诉?
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有这样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有没有类似的规定? 展开
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有这样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有没有类似的规定? 展开
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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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50、51、52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特别是原告有放弃、更换诉讼请求等处分。按照诉权理论分析,原告主动申请更换被告的请求,属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具有处分权性质的诉讼权利。因此,当事人是通过行使诉讼权利来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如果法院在诉讼中忽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那么,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也无从谈起。法院只有切实维护原告请求更换被告这一诉讼权利,在原告更换被告之后,诉讼继续进行,才有利于法院及时地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只有当原告不同意更换被告时,法院才可以裁定驳回其起诉。
“两便”原则是更换当事人的法理依据。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始终的、普遍适用的原则。无论是从便于当事人诉讼,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还是从便于法院及时审结案件,减少当事人讼累,提高审判效率考虑,在审理中发现被告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法院都应当及时通知原告更换被告,对当事人主动申请更换被告的,法院应予允许。
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该项应当适用释明权。由于法官的释明权必须法定,因此,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官是不应行使该项释明权。
“两便”原则是更换当事人的法理依据。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始终的、普遍适用的原则。无论是从便于当事人诉讼,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还是从便于法院及时审结案件,减少当事人讼累,提高审判效率考虑,在审理中发现被告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法院都应当及时通知原告更换被告,对当事人主动申请更换被告的,法院应予允许。
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该项应当适用释明权。由于法官的释明权必须法定,因此,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官是不应行使该项释明权。
200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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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我碰到过这样的案子。法官需行使释明权,若原告不同意变更,才能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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