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矿山政策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首次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绿色矿山建设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在工业文明转向生态文明时代背景下,绿色矿山建设是大方向、大原则、大逻辑!是实现矿业高质量发展重要途径和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实现由矿业大国向矿业强国转变的必由之路!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中明确要求,到2020年基本形成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模式。按照国家相关要求,31个省(区、市)以及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对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的目标任务和进一步细化落实。各省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目标:除天津、上海和西藏等省外,其他28个省均在省级矿产资源规划中均明确提出了绿色矿山建设目标,规划期末,全国拟建设绿色矿山的数量约1.3万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三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