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环境保护措施
法律分析:(1)、施工现场应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封闭高度应高于施工作业面1.2米以上,同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2)、建(构)筑物应采取封闭或隔离施工,其封闭高度应高于建筑物1.2米,封闭材料必须选用防尘密目网,并湿法作业减少扬尘污染。(3)、严禁高空抛撒建筑垃圾,防止尘土飞扬,清扫场地必须采用湿法作业。建筑垃圾及时清运,适当洒水减少扬尘,并在指定的垃圾处理场处理;不能及时清运的,敬巧应在建设工地设置临时密闭性垃圾堆放场地或垃圾箱进行存放。本次投标工程在施工道路入口处办公区、砂浆搅拌站右侧、木工房和钢筋加工房处各设垃圾堆放场的一处,并将垃圾袋装,以备外运。(4)、施工运输车辆、挖掘土旅稿弊方设备驶出工地前必须在出入口做除泥除尘处理,严禁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车辆冲洗场地见施工平面布置图。(5)、运输沙、石、水泥、土方、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车辆,必须封闭,严禁撒漏。除对车辆冲洗外,对场地应进行洒水降尘等措施,并设专人负责。(6)、散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尽量安排库内存放,如需露天存放应采取砌墙围挡,其上表面用竹席覆盖,防止刮风时粉尘弥漫,影响环境卫生。(7)、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废弃物,防止有毒烟尘和恶臭气体产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拆族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